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分)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分)
2014-05-08 |  来源:  |  分享到: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分)

一、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目前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法律地位和权能差别很大。国家垄断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级市场;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到诸多限制,无法体现其资源价值和资产价值,带来诸多尖锐的社会矛盾。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趋势,目的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

二、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决定》部署开展的征地制度改革内容包括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和完善保障机制三方面。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对建立现代工业体系和城镇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征地范围过宽、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安置措施不完善等缺陷,由此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极大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征地制度改革,实属必要。而且,随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政府征地范围也必然缩小。

三、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决定》指出,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因此,在国有土地使用方面,必须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让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非公益性用地原则上采用有偿而非划拨方式供地。

四、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这一改革内容包括: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对被政府征收土地,逐步改原用途补偿为合理公平补偿,农民房屋拆迁按市价补偿,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保体系,使农民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革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模式,合理确定城市土地用于建设与农民留用比例,保障农民长远生计。国有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应主要由权利人享有,政府以税费的形式参与流转收益分配。

五、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目前土地二级市场存在市场发育不完善、自发交易普遍、一些划拨土地、农用地等非法入市交易等问题。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必须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高度垄断,切实把好土地一级市场的出口关,必须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制度,规范各种土地交易行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实行进场挂牌交易;必须完善国有土地融资制度,用于抵押融资的土地必须权证和主体明确,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防范金融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

六、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这一改革内容实质是赋予宅基地这一用益物权以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农民对宅基地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根据《决定》指明的改革方向,允许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实质上是允许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

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这一改革意图是对水流、森林等自然生态空间实行统一管理。包括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健全资源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等,以便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统一监管。这将涉及资源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

八、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

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工业用地价格尚未完全反应市场需求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与居住用地价格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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