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出台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省厅出台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2011-06-07 |  来源:厅信访处  |  分享到:
    最近,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推进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省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8]62号)之后,为贯彻落实2010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46号令),全面推行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而修订完善的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通知》明确规定了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对象和范围,特指在制定或实施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等,对涉及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发生群众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进行先期预测研判,先期预防化解。《通知》明确了涉及农民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安置,涉及较大范围群众利益的重大土地权属调整变更、国土资源民生工程实施、重大土地资产处置、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及矿业权设置出让等五项评估事项。当前,重点推进落实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被征地农民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征地实施和重大决策、政策出台,都必须纳入风险评估范围,加强风险预测评估,从源头上防控因决策不当、时机不成熟、操作程序不规范等引发群体性利益矛盾的产生。
  在评估的原则上,《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依法、民主、科学评估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在评估的责任主体上,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责权限组织开展评估;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事项,由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评估或指定评估责任部门。在评估的主要内容上,《通知》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重点围绕评估事项决策和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评估。在评估的程序上,主要包括责任部门评估、组织实施评估、决策者作出决定、反馈评估决定等四个方面。对编制评估报告环节,《通知》明确要求对稳定风险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有重大风险的最终评价,对重大事项的实施作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建议,并对事项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矛盾问题提出化解影响稳定风险的措施、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等。
  《通知》还对如何具体实施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做了解释性的说明。《通知》要求全系统充分认识开展风险评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具体从事业务工作的相关职能机构是风险评估的承办单位,信访机构负责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督导和协调。《通知》要求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报告协调,建立评估报告备案制度,落实维稳措施。将信访维稳风险评估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未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未按要求实施,对评估不到位或报审事项把关不严,对未按照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从而引发严重不稳定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或进行责任倒查,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通知》还强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或规范完善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实施办法。省厅将加强督导检查,加强业务培训和考察交流,着力推动和严格落实风险评估制度。
  《通知》的下发和评估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对象、原则、范围、内容、主体、程序、方式及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有助于在当前国土资源领域矛盾复杂、多发易发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措施,加强源头防范,切实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出台、实施重大事项的刚性程序和前置条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机制,推动落实国土资源领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助于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坚持民主、科学、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及时掌握和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着力推动“事后处置”的维稳模式向“提前预测化解”的主动维稳方式转变,维护群众权益,促进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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