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咨询养殖业用地问题的答复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咨询养殖业用地问题的答复
2013-05-10 |  来源:厅信访处  |  分享到:
    最近,有不少网友来信咨询发展畜牧业、养殖业和设施农业用地问题。有的网友反映租用耕地建鸡舍,但未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或土地转用审批手续,也不清楚需办哪些手续;有的网友反映回乡创业建猪场,但被告知侵占了基本农田,需另外选址,造成投资损失等等。
    从这些情况反映来看,农业院校大学生或其他自主创业者回乡创业发展养殖业,国家政策鼓励支持,财政、畜牧、农业等部门和乡镇、村社都给予了很大的项目和资金扶持,为创业者提供了一个比较有利的创业环境。但从问题反映和来信分析,多数创业者在发展养殖业的用地问题上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建设与用地手续,致使养殖用地审核不规范、选址不当、投资受损,而且这类来信反映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
发展养殖用地、畜牧用地,其实质是设施农用地。2010年9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2011年7月,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62号),都对设施农用地范围管理方式、规范审核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主要精神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设施农用地范围的界定。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规模化养殖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二是对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通知还科学合理制定了生产设施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具体标准与规模控制。明确要求要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是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规范审核。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须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其中农业、畜牧等部门重点就设施农业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国土部门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国土部门审核通过后,综合农业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同时,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批复后县级国土部门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报送市级国土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农业  部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四是对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处理。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地,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对历史遗留、尚未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且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和不超过规定的用地规模的,经营者应按规定要求,重新由农业、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审批。
    以上意见,供您们参考。对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经营者,国土部门当及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以支持和鼓励畜牧养殖发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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