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金专款专用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金专款专用
2005-12-24 |  来源:四川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  分享到:

  记者从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与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日前联合出台并开始实施《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将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省劳动厅农保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济发展需要土地资源的保障,但决不能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办法》中明确规定,各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在省政府相关标准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确定。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其中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其利息和增值收入进入个人账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偿费和养老金的发放。有关部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即个人账户;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16岁以下人员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给本人,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办法》中还规定,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可获得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个人账户,并拿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登记证》。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凭《登记证》和有关证件办理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手续,按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换发《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按月领取养老金。经办机构每年末应当对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个人账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息。

 

                  (《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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