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日前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该专项资金的预算、筹集、使用和决算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资金纳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单独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经办机构和指定机构要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中国国土资源报》记者 李 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