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土地动态》网版第十四期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金土地动态》网版第十四期
2011-11-17 |  来源:省整理中心  |  分享到:

“金土地工程”

二〇一一年第十四期

 

目录

 

  2011年第二批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专家评审会圆满结束

 

  省土地整理中心启动《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勘测技术导则》等三个导则的编制工作

 

  《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厅务会审议

  四川: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  严禁设施农业占用基本农田

 

2011年第二批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

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专家评审会圆满结束

 

为推进2011年第二批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工作,受省厅委托,8月19日,省土地整理中心在千禧大酒店组织召开了2011年第二批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专家评审会,对富顺县互助镇茨竹村、金城村、春光村、力河村等34个土地整理项目进行了评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耕保处、省土地整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以及有关评审专家出席了会议,项目涉及县(区)国土资源局和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评审组专家形成一致意见,34个项目设计成果基本合格,建议组织上报。会上,有关领导和专家就如何做好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进行了充分交流,并形成了很好的意见,对剩下已开展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的36个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具有指导作用。 (省土地整理中心  蔡菁菁)

 

 

省土地整理中心启动《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

勘测技术导则》等三个导则的编制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勘测技术、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作,近日,由省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的《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勘测技术导则》、《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可行性研究编制导则》及《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导则》等3个导则编制工作正式启动。

当前,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勘测技术、可行性研究编制、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方面还没有统一的、科学合理的规程和标准可循,使得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难以保证项目达到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亟需制定适合四川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技术和工程设计导则。

省中心经综合比较,确定了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方面有较强科研能力的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承担《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勘测技术导则》的编写工作;确定在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方面有较强科研能力的四川大学承担《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可行性研究编制导则》和《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导则》的编写工作。省中心与这两家外协单位组成的课题组就3个导则的工作任务、目标、工作进度和经费等方面达成共识。3个导则的制定,将为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勘测及设计提供依据,有效弥补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勘测及设计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省土地整理中心  秦刚)

 

 

《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厅务会审议

 

20119月8日,省国土资源厅厅务会审议了由综合规划处、省土地整理中心编制的《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会议由厅党委书记、厅长宋光齐主持,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永湘等厅领导及相关处(室、局)同志参加了会议。

厅务会认真听取了关于《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的编制说明和主要内容介绍,对有关内容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原则通过《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该《规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挂钩试点实施规划编制,有效保障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省土地整理中心  黄传伟)

 

 

四川: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

严禁设施农业占用基本农田

 

近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下发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设施农用地是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通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要按农用地管理。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项目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通知》要求,要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从严控制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尽量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流转土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建设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促进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通知》强调,设施农用地使用将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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