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主管局,相关地勘单位:
为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严格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行为,促进地质勘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现将进行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清理检查暨地质勘查资质年度统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清理检查工作
(一)主要任务
依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的规定,为加强对地勘单位依法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管,加大对扰乱地质勘查市场规范运作行为的打击力度,现对已注册登记的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清理检查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含各类已在省内登记注册的具有地勘资质的公司)(下同)中勘查技术人员异地聘用、重复使用情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相关问题;同时根据《办法》的规定,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统检。
(二)时间要求
1.
2.省国土资源厅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签署核准意见,按照“勘查资质人员核查工具软件”内容建立省级勘查技术人员数据库并对全省地勘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核查、核实。
二、地质勘查资质统检工作
(一)统检范围
全省所有已进行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的单位,都必须参加本次统检。
(二)统检内容
1.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以来的工作业绩。
2.主要从事地质勘查专业的技术人员、设备、资产、管理水平等变化情况并附具有说明力的相关证明。
3.地勘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易名、变更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等变化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登记手续。
4.按照《办法》第九第、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一并办理减少资质类别及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5.受检单位注册登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予其注册登记地质勘查资质。
(1)在申请资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3)参与无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勘查或侵权勘查;
(4)转包给无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施工;
(5)超越批准的勘查业务范围进行地质勘查工作;
(6)抵押、出租、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7)有其他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
(8)不遵守行业道德规范或违反诚信原则。
6.本次统检不办理增加类别、提高资质等级及新立申请,需要办理以上事项的单位,待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另行处置。
(三)统检程序
(四)统检提交资料要求
1.自检报告。
2.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复印件)、副本(复印件)。
3.统检申请表。
4.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企业法人须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事业法人须出具省编委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6.经过会计或审计事务所认定的资产负债表。
7.由上级人事部门或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人员清单、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清单中须包括:姓名、年龄、职称、所学专业、毕业学校、毕业时间、从事专业、身份证号等内容。并输入“勘查资质人员核查”工具软件。
8.与颁发业务范围有关的仪器、设备清单并附发票复印件。清单中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单位、数量、购置时间、尚余服务年限、净值等内容。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原件,一式三份。材料用纸为A4幅面,并装订成册(附电子文档一份,其中文字说明用Word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统检表》、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等有关资料可登录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scdlr.gov.cn)下载。
三、要求
(一)清理检查与地质勘查资质统检工作相结合。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本次统检将严格标准,统检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统检不合格的,按其实际能力降低其资质级别或减少资质类别。
(二)县(市)、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的重点。
法人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设备仪器是否与勘查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的要求相符,以及在本辖区内地勘单位在地质勘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三)本次清查、检查、核查的重点是高级、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异地聘用情况。
各地勘单位聘用人员要求男性年龄应小于60周岁、女性年龄应小于55周岁,必须全职聘用,聘用期限应在有效期内,且只能被1个单位聘用。本次我省接受全国其他省(市、区)核查并协助出具相关证明。
(四)地质勘查资质的核定。
对清查后勘查能力低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勘查资质,根据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级别或减少资质类别。
(五)加大对勘查活动的监管力度和处理违规进行勘查活动的力度。
发现并查实地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级别、减少资质类别,直至取消其注册登记的资质。
1.在地质勘查活动中弄虚作假、伪造地质资料;
2.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
3.不依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4.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5.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6.发生地质勘查重大质量事故。
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要求搞好清查,保证工作质量。清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本市(州)清理检查工作报告(附电子版)报省国土资源厅。各地质勘查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按照要求抓紧做好统检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在统检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联系。
四、举报及投诉。
我省在国土资源厅纪检监察室、地质勘查处设立举报信箱及举报电话,并对投诉进行核查。
邮编:610072 地址:成都市百卉路4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监察室 电话:028-87036170
传真:028-87036277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 电话:028-87036203
传真:028-87036205
附件:1. 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60 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