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办事指南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办事指南
2011-03-11 |  来源:  |  分享到: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1996年8月29日)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三)《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第十七条:“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批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矿产储量勘查报告。经批准后的矿产储量勘查报告应当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果登记。矿产储量勘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四)《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1999年7月21日)第四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2003年5月6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二、申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具备申报条件:
(一) 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 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 申请采矿权延续需核实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 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核实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 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核实矿产资源储量的;
(七)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
(八) 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上述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权限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66号“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做相应的调整。”规定办理。
三、申报材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申报表
(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原件)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原件)
(四)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矿权人印章;
(五)勘查单位委托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的委托书;(原件)
(六)勘查单位的受托人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
(七)勘查单位对地质资料的审查意见;(原件)
(八)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及承担勘查工作单位分别出具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九)勘查工作的委托书、合同及勘查投入财务报表;(原件)
(十)勘查单位勘查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勘查单位印章;
(十一)因变更矿区范围、矿业权转让等引起矿业权发生变化的,需矿山所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发证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原件)
(十二)申报人的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一份,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要求为原件。
四、办事程序
(一)申报
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到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二)审查
同意受理的申报材料由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负责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内容和评审意见书内容是否一致;
(2)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定、规范。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028)87036196
投诉电话: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网 址:省国土资源厅:www.scdl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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