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10-03-26 |  来源:  |  分享到:

 

     川国土资发〔200676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我省实际强调以下几点:

一、我省是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试点省,根据《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全省各市()2006年均应启动此项工作。成都、攀枝花、泸州、德阳、乐山、宜宾等六市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全面推开。

二、严格按照《四川省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附后)分阶段开展工作。

三、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市州、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应安排有关的行政办公费、差旅费、宣传培训费和矿山实地抽查的工作经费,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请各市()国土资源局对本辖区有地测机构的矿山进行摸底调查,并将有地测机构矿山的基本情况(开采矿种、矿山规模,内部地测机构的名称、是否有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标准及质量监管体系等)于72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

联系人:常捷飞    联系电话:028-87036197

附件:四川省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储量    监管    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6年7月11印发

(共印40)

附件:

四川省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七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制定我省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的和要求

工作目的是加强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管理,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2007年底前全面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

具体要求如下:

1、要求采矿权人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按统一的技术要求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矿山储量年报和矿山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指导、落实矿山的地质测量工作,并加强矿山的地质测量工作监督和管理。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对地质测量工作及矿山储量年报、矿山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的审查。

4、制定与发布与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及矿山储量年报有关的技术标准。

5、组织对地质测量工作的抽查。

二、工作的组织与分工

(一)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分工

根据部“要把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市(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作用”的精神,我省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分工如下:

1全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具体负责,处内设立专门岗位处理日常工作。

2、省厅负责有关工作制度的建立与发布,监督、指导各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及审查人员的最后确认。安排抽查工作。

3、各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组织专家对地质测量成果的审查。按省厅要求开展抽查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4、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地质测量工作开展,协调矿业权人与矿山地测机构开展工作,监督、检查地质测量的工作的进展与质量。

5、根据采矿许可证的颁证权限,部、省两级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厅负责。由市、县两级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照省厅方案执行。

(二)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组织

1、对没有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矿山的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由具备乙级以上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单位要向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矿山地质测量工作责任人及技术人员名单、工作设备清单、工作技术标准,质量管理流程等文件,经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厅认可后公告。

2、有地质测量机构的矿山,要向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矿山地质测量工作责任人及技术人员名单、工作设备清单、工作技术标准,质量管理流程等文件,经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厅认可后再公告。

经省厅备案或公告的矿山地质测量单位可以与矿业权人签订工作合同,并将工作合同的副本及工作计划报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工作计划进行监管,取得地质测量工作成果后,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可,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

经省厅备案或公告后矿山将年度采掘计划和地质测量成果报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可后,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

(三)地质测量成果审查工作的组织

由省厅制定对地质测量成果审查人员的要求和条件,由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初审,经省厅批准后在省厅网站上公告,由市州按公告的内容组建立专家库。地质测量成果的审查工作由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库内的人员完成。

三、宣传和技术培训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对全省大部份市州来说还是一项新的工作。宣传培训工作是做好工作的基础。

省厅培训的对象分三个方面,内容为二个层次。三个方面分别是:各市州和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人员;地质测量成果的审查人员,二个层次分别是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技术要求。省厅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及层次,分别组织培训班,开展培训工作。

省厅组织市州国土资源局和矿产资源重点市县(市、区)参加部办“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培训班”。

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的所有矿山企业进行宣传。负责对县(市、区)工作人员的培训。配合省厅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人员和地质测量成果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省厅做好对市州上报的地质测量机构材料的审查和对专家库成员的任职条件审查,及时在厅网上发布地质测量机构和审查专家名单。

省厅组织工作组赴各市州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进展,督促市州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研究工作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指导市州的工作。

省厅组织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抽查和审查矿山储量年报和矿山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

省厅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部署的抽检工作。省厅的抽检工作主要面向部、省两级发证矿山。抽检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省厅直接组织工作人员进入矿山抽检,二是委托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抽检。

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地质测量机构材料及专家库成员任职条件的初审和上报。检查县(市、区)的工作进展,对矿山地质测量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专家库成员初审部、省两级发证矿山储量年报和矿山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审查市、县两级发证矿山储量年报告和矿山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县两级发证矿山的抽检工作。

五、工作安排

1、省厅部署各市州推荐专家,建立全省地质测量成果审查专家库。

2、各市州初审、上报要求在本辖区工作的地质测量单位的有关材料。

3、省厅委托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与部分专家制定有关的技术标准。

4、省厅组织培训地质测量工作单位从业人员和有关专家。

5、省厅组成工作组检查各市州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进展情况,抽查工作质量。

6、各市州适时总结、交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经验,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厅报告。

六、有关经费保证

各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安排经费,保证矿山动态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务必取得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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