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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09-04 |  来源:  |  分享到: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131186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各地质勘查单位、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严格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工作,确保矿产资源储量的客观真实,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提供坚实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3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颁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客观真实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各地质勘查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字发〔200726号)、《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和各单矿种勘查规范等要求编制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储量核实报告,确保所提交报告成果的客观、真实、公正,并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切实加强内部管理,针对实地核实、报告编写和报告审查等各个环节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参加人员条件、工作规范和责任,严格质量管理,防止弄虚作假。建立储量报告主编人员准入制度,达不到报告主编人员资格要求的不得编制储量报告。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地质勘查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和监管,切实提高工作质量。

储量核实报告应准确清晰反映核实前后资源储量的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提供充分证据。储量核实报告估算的消耗(开采、损失)、保有资源储量,应与最近的一次储量核实报告估算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并陈述变化原因。

地质勘查和储量实地核查是储量评审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保证评审结果客观真实的首要条件。参与地质勘查和储量核实的人员必须到矿区实地开展工作,并对矿山标示牌、主井硐口等重要工作部位拍照,对矿山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核实记录,对勘探钻井的数量、所获岩(矿)芯数量等实物量核实,所出具的核实报告,须经现场核实人员签字后附入工作成果。

二、上下联动,严格管理。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储量管理,依法按程序办理储量评审备案、储量登记。厅储量处要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严格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申报资料的审查。通过建立不良纪录档案和黑名单制度,规范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单位和储量评审机构的行为,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在案,形成书面意见,责令整改。及时将重要问题和评审质量情况通报给储量评审机构和报告编制单位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储量评审机构认真研讨储量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业务培训。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储量管理,认真做好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通过矿山实地调查,补偿费征收等管理环节,适时掌握矿山开发活动状况和储量动用消耗变化情况,为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储量核实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应对矿产开发和储量动用消耗的真实情况和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储量核实报告的重要依据。需经现场核实后才能签署意见的,必须组织人员赴矿山现场核实。要积极支持各储量评审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尽力安排本单位人员一同核查。

三、严格评审,确保质量。储量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

家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行政规定开展储量评审工作,恪守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质量把控,对评审结果负责。对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报告不予受理,对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和不符合行政工作要求的报告不予通过。评审意见书必须做到规范、准确、清晰。

储量评审机构要加强和落实储量评审的实地核查工作,在评审过程中,对资料有质疑、专家意见有重大分歧、用于矿业权转让的勘查或核实报告、储量规模为大型或中型的勘查报告、复杂类型矿床勘查报告、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储量报告、刚完成储量评审备案手续又申请重新储量评审的报告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核查的报告等,必须组织专家组赴矿区现场实地核查。

四、建章立制,诚实守纪。要通过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储量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评审机构和各地质勘查单位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工作规范和程序,以及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工作成果的质量。要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诚信守纪。逐步建立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对在地勘报告和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储量评审和储量登记申报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予以通报批评,书面告知地质勘查资质管理部门,并视情节暂停受理其所编制地勘及储量报告的评审和备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抄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储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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