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本月实施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本月实施
2020-01-08 |  来源:信访处  |  分享到:

2019年11月28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总结新时代“枫桥经验”四川实践,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着力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旨在规范和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平安和谐与公平正义。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遵循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等五大原则。

《条例》对化解主体、化解机制、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明确,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工作,培育和推动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规范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机制。《条例》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建立与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应当主动进行调解;对自然资源等领域的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并及时向上一级机关和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报告。《条例》还明确了予以责任追究的情形及处理办法。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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