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资源报》:四川明确大江大河两岸、铁路及高速公路两侧不再新设矿业权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自然资源报》:四川明确大江大河两岸、铁路及高速公路两侧不再新设矿业权
2019-11-06 |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  分享到:

四川省厅印发《通知》

除国家或省级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和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外,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及湖泊四周,铁路及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原则上不得新设置露天规划开采区块

本报讯 10月9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除国家或省级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和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外,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及湖泊四周,铁路及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原则上不得新设置露天规划开采区块。

2017年6月,《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获原国土资源部批复并于当年9月实施,全省各市(州)矿产资源规划于2017年底前获四川厅批复。但2017年下半年以来,四川各地出现砂石料价格大幅上涨、供应紧张等问题,部分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因缺乏前瞻性,已经批复的规划不能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直接影响了重点建设项目、脱贫攻坚和灾后恢复重建,供需矛盾突出、各地反映强烈。为此,四川厅对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条件作出了明确。

四川厅指出,矿产资源规划调整要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科学合理布局、集中规模开采、规划刚性约束和从严审查把关原则。对国家或省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贫困县的脱贫攻坚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和资源整合产能升级项目,确需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块和集中开采区、备选区的,可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其他的原则上不得调整。对纳入灾后重建规划且在重建期内的建设项目急需砂石土新设开采区块的,在合理布局、确保安全距离、满足环保要求和不涉及各类保护地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查后,可直接纳入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确保专项用于灾后恢复重建中砂石土等矿产资源供应保障。各市(州)上报规划调整申请原则上一年不超过1次。

四川厅明确,按照“相对集中、保护生态”原则,第三类砂石土矿产原则上只设置集中区或备选区,县级行政区域内新增集中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因地质和开发条件经充分论证不能设置集中区或备选区的,新设置第三类矿产开发规划区块之间的距离原则上应大于10公里;集中区投放的采矿权及单独设置开采规划区块,其资源量应满足5倍以上最低生产规模及10年服务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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