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厅加大增减挂钩改革力度全力助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自然资源厅加大增减挂钩改革力度全力助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
2019-07-09 |  来源:机关党委  |  分享到:

自然资源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近日专门出台《关于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改革助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43号),进一步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扎实助推乡村振兴,切实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综合效应。 

一、下放权利,明确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验收和监督管理,实施规划审批和验收,组织协调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增减挂钩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实施拆旧复垦和农民集中安置建新,落实复垦后耕地(林地、草地)的管护和有效利用等工作。同时明确了省、市(州)、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市(州)政府的管理职责。

二、进一步完善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管理。一是规范编制实施规划。主要包括拆旧复垦方案和农民集中安置建新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复后30日内将全部实施规划审批资料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步在部、省管理系统完成在线备案。二是优化拆旧复垦区设置。在编制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方案时可将所有符合拆旧地块核定条件和具备复垦潜力的拆旧地块,作为拆旧复垦潜力规模,全部纳入拆旧复垦区设置,明确项目区拆旧复垦控制规模。允许将具有合法来源的其他村庄用地纳入拆旧复垦范围。三是规范编制农民集中安置建新方案。编制农民集中安置建新方案,应当事先依法征求农民意愿、开展选址论证、履行公开公示等相关程序。在实施规划申报时,编制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规划方案,明确建新总规模和大致范围,连同拆旧复垦方案一并纳入实施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实施规划验收前,编制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实施方案,明确建新具体位置、范围、面积以及拟安置农民清单等,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四是优化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指标管理。在实施规划批复时,按照申报的项目区拆旧复垦总规模的30%予以暂扣,统一预留用于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建设,节余部分留用于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调剂“一户一宅”宅基地或用于乡村振兴、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发展用地。在实施规划验收时,按实际拆旧复垦总规模的30%进行核算。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建设使用指标不足实际拆旧复垦总规模30%的,按30%扣减;使用指标超出30%的,据实核算并从项目总节余指标中扣除;仍不够扣除的,从所属市(州)、县(市、区)、乡镇范围内其他项目节余指标中扣除。充分保障了安置建新区用地量。五是严格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管理。集中安置建新区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农村地区原则上不建高楼,严禁强迫农民住高楼;确保选址安全;严格按农村住房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施工;坚决避开生态红线,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报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也可以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制定所在项目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由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按程序审核,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六是允许节余指标预支交易。可按不超过单个项目节余指标的30%,预支用于本县使用或流转交易,但一个县全年预支规模不得超过1000亩。预支使用时,项目区实施规划应经批准和备案,拆旧复垦区和安置建新区应已开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预支节余指标的项目区必须在实施规划批复后2年内完成验收并足额归还预支部分节余指标。对未按时归还预支部分或到期无法归还的,明确了制约措施。

三、进一步优化项目区验收方式。一是明确了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乡镇政府申报验收。项目区拆旧复垦和农民集中安置建新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验收。二是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水利、扶贫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工程项目和实施规划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对项目区拆旧复垦地块、安置建新地块要实行100%全覆盖验收,确保拆旧复垦真实可靠,质量符合要求。三是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需整改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给予核实确认。核查通过的,认定项目节余指标并出具核查意见。项目验收和核查资料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查完成后30日内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并同步在部、省管理系统完成在线备案。

四、切实加强后期管护。及时移交利用,防止抛荒和违法占用;及时开展变更登记;强化监督执法,对非法占用复垦后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要严格查处整改,坚决制止。

五、自然资源厅加强检查复核监督。省厅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对深度贫困地区增减挂钩工作进行检查复核。核查发现任何已验收项目存在问题的拆旧地块个数或面积占总个数或总面积5%以内的、5%-15%之间的、超过15%以的,分别明确了制约处置办法,直至实行“一票否决”,直接注销整个项目区节余指标,暂停项目所在县(市、区)实施规划审批、验收并冻结节余指标使用,提请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措施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凉山州其他非深度贫困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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