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怎样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四川的最新《指导意见》出炉!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发布:怎样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四川的最新《指导意见》出炉!
2019-07-02 |  来源:四川发布  |  分享到:

为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存量建设用地配置,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进一步提升用地保障能力,日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强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通过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破解当前空间规模不足与存量盘活利用的难题。

怎样盘活?划重点!

《指导意见》要求,要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对于已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或依法征收的土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征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前期开发等工作,储备待供。在项目招商、选址阶段,引导项目优先在批而未供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选址,为加快土地供应创造条件。

支持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对于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批文未失效且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等原因不再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可由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逐级申请区位调整。

规范处置失效或撤回用地批文。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失效批文,对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查认定自动失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由市(州)人民政府汇总,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对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等原因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逐级申请撤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规范完善供地手续。对于已用未供土地,要求各地及时整改完善供地手续。

强力推进闲置土地处置。指导各地按照“以用为先、促进盘活利用”的原则,综合采

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为项目开发利用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尽快动工开发。

《指导意见》指出,要开展数据清理,摸清底数,健全完善包含地块基本信息、形成原因、处置措施、处置进度、责任单位等要素的工作台账,夯实工作基础。同时强调,在处置存量建设用地过程中,各地要强化风险评估、严格土地供应管理、规范处置存量建设用地。同时,要提升监管水平,建立土地供后联合监管机制,实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对于清理处置盘活工作,省级层面将强化评价,严格实施奖惩。

Copyright(C) 2013--2019 dnr.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地址:成都市百卉路4号 联系电话:028-87036053 邮编:610072
技术支持: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 蜀ICP备05008406号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
网站标识码 5100000009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