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发〔2019〕6号)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发〔2019〕6号)
2019-02-11 |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处  |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川自然资办发〔2019〕6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相关直属单位: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已经2018年第2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于2019年2月1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管理工作,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和质量,形成职责明确、运转有序、监管透明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1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用地报批是指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国有未利用地占用的审核事项。

(二)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核,实行并联审核制度和网上集体会审制度。

(三)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核,由厅耕地保护监督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局)各司其职、审核把关,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二、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各处(局)审查时限:耕地保护监督处、国土空间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执法监管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地质灾害防治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均为7个工作日;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为1个工作日。

三、报批程序

(一)申报和受理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用地的申报,统一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法规处)进行,鼓励并支持各地运用在线远程直报系统在当地进行电子报件的申报。厅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用地申报的网络技术支撑。

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负责建设用地申报的受理工作并审查报件是否涉密,非涉密件同时受理电子报件和纸质报件,涉密件只受理纸质报件。要充分运用审批系统软件的自检功能,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建设用地报批要求和《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核办事指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电子申报技术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要件是否齐全、电子报件和纸质报件是否一致,对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生态红线、是否与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范围有重叠和勘测定界矢量数据等进行初步核实。在对符合要求的报件进行受理后,需向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件送交耕地保护监督处,同时将非涉密件的电子报件通过厅内网分送至相关处(局);对不符合要求的报件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查

建设用地报批非涉密报件实行网上集体会审制度,耕地保护监督处采取网上审查和纸质报件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他参与审查处(局)采取网上审查的方式,涉密报件各处(局)均只审查纸质件。参与审查的各处(局)应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报件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具体要求如下:

1.耕地保护监督处负责报件材料的综合审查。包括审查材料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报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标准,是否承诺按期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是否已按政策落实;是否承诺按规定履行了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批次用地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负责审查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是否已依法落实;负责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审查;负责计算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标准及金额;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通过踏勘论证;审查单独选址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是否通过评审或是否出具承诺;依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等计算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协调及汇总厅内各处(局)审查意见;对会审通过的报件汇总上报等;

2.国土空间规划局负责审查上报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是否占用生态红线。

3.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情况;单独选址项目是否符合用地预审批复要求等;

4.执法监管局负责审查上报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违法用地是否得到依法处理等;

5.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负责审查上报用地勘界范围内的地类、面积是否真实客观,以及最新法定调查监测结果和现状的一致性等;

6.地质灾害防治处负责审查市或县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认定情况;

7.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负责审查单独选址项目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制度;

8.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负责审查单独选址项目申请征地影响区范围是否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登记;或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但尚未进行压覆审批、登记的,建设单位是否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否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

各处(局)审查均为并联单独审查,不得互为前置,要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提交耕地保护监督处汇总,对于不同意的要说明原因。

耕地保护监督处汇总各处(局)审查意见,对意见齐全、符合要求的报件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处内集体会审。集体会审通过后提交厅分管领导审定;审定后报厅务会会审;会审通过后,以清单方式送主要领导审签,然后由耕地保护监督处负责起草上报省政府的请示、项目清单和每个项目用地批复代拟稿,并经厅办公室核稿后呈送厅分管领导签发。签发后由耕地保护监督处将相关资料交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窗口送省政府。

(三)补正和退件

1.补正

各处(局)审查后,对于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报件,由耕地保护监督处汇总并转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并一次性通知用地申报单位限期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补正材料统一由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接收,补正完成后办理时限重新计时。

对于疑似违法用地,执法监管局要通过“一张图”系统进行审核。若“一张图”系统中无相关信息的,要组织相关单位及时核查,办理时限参照上述补正规定办理。

2.退件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作退件处理: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或挂钩项目实施规划;

(2)涉及占用生态红线(含未按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未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地类、面积经补正、核实仍不符合要求;

(5)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6)未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

(7)违法用地未依法查处;

(8)项目用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标准和相关规定;

(9)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符合要求的补正;

(10)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缴纳费用和印发批文

严格执行先缴费后印发批文的程序。用地经省政府同意后,耕地保护监督处通知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打印缴款通知书,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及时通知用地申报单位领取缴款通知书。用地申报单位应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缴清相关费用。耕地保护监督处负责完成批文样稿的清样并交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根据申报单位的缴款凭证将批文清样稿送省政府印刷正式批文,同时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用地申报单位到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领取正式批文。逾期不缴清相关费用的,停止受理该市县新的报件。

(五)资料归档和备案

1.批次项目用地报件归档所需资料: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省厅报送省政府的请示及附件;省政府和厅领导签批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一书三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征地养老保险预存款缴费资料。

2.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件归档所需资料: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省厅报送省政府的请示及附件;省政府和厅领导签批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一书四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征地养老保险预存款缴费资料。

耕地保护监督处负责对归档和备案资料进行整理,资料齐全后分别送资料馆归档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备案。资料馆在收到归档资料后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用地审批的网上备案由耕地保护监督处在用地经批准后,负责填写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和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备案系统,并向自然资源部提交备案。

四、纪律和责任

(一)各处(局)要进一步加强审批管理,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和责任,严格落实并联审查和限时办结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审查。用地审批实行网上封闭运行,各处(局)不得单独与用地单位和当地联系并提出补正要求。

(二)厅相关处室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将各处(局)限时办结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进行管理。由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对超过审批时限或违反一次性告知规定的责任部门进行督察,确保审批公开、公正、便民、高效。

(三)对于在用地审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和因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以及其他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各处(局)要进一步转变作风,积极主动服务,优化审查程序和标准,减少审查内容,避免重复审查,重监管强服务,切实加快建设用地审批速度,把中央“放管服”的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审批质量和效率。

五、其他规定

(一)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报件,按照“先调整规划后批准用地”的原则,应由当地政府先行上报规划调整方案。该规划调整方案经厅审查通过后,可按照原川国土资规〔2017〕1号文件有关规定申报用地。用地报批审查完成后,该项目的规划调整方案随用地报件(清单方式)一并上报省政府审批。

(二)成都市上报省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区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及实施方案的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涉密项目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立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等重大项目的用地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用地审批效率,各处(局)要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特事特办、优先办理。

(五)征地报批养老保险预存款制度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服务能力,各处(局)在审件时,原则上均要采用信息化方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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