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边学边查、边学边整、边学边改,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要求,厅领导指示人事处要在已经征求厅机关各(室、局)意见的基础上,立即梳理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挂职锻炼和帮助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再次修改,现发你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 在8月16日17时前,请各单位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挂职锻炼(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意见或提出的建议返回厅活动办(3006室)。逾期不报的,视为没有修改意见或建议。 人事处 2013年8月13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挂职锻炼(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厅机关干部队伍管理,严肃干部人事纪律,规范厅机关挂职锻炼(岗位培训)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职锻炼是指市(州)国土资源局推荐到省厅机关挂职担任一定职务;岗位培训是指从厅直属单位、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抽派人员或经上述单位推荐人员,经省厅批准到厅机关相关岗位工作进行培养锻炼。挂职锻炼(岗位培训)期间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行政和工资待遇关系。 国土资源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或各市(州)委组织部函商安排的挂职锻炼人员按部、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挂职锻炼(岗位培训)的基本原则: (一)注重培养,锻炼提高;严格审批,规范管理。 (二)合理安排市(州)局系统、厅直属单位人员比例,注重从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选择优秀干部安排挂职锻炼(岗位培训)。 第四条 挂职锻炼(岗位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守党纪国法,遵守工作纪律,在原工作单位表现优秀。 (二)推荐单位的各职级后备干部。 (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四)科级及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处级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工作2年以上的在编人员。 (六)岗位培训人员应具有拟工作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五条 挂职锻炼(岗位培训)由厅人事处归口管理,集中报批。 (一)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挂职锻炼报厅党委研究决定。 (二)科级及以下干部岗位培训由厅分管领导审批后,集中报告厅党委。 (三)挂职锻炼(岗位培训)期限为1至2年,每年12月集中办理。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拟申请接受挂职锻炼(岗位培训)的机关处(室、局)每年11月上旬提出人员需求计划(包括人员条件、数量及事由等要求),由人事处汇总报经厅领导审定后,通知市(州)局和厅直属单位推荐人选。人事处会同申请处(室、局)、纪检监察室对推荐人选进行遴选。处(室、局)因临时承担新增重大任务可临时申请岗位培训人员。 (二)人事处汇总并拟制方案。根据各处(室、局)的需求计划和推荐人选拟制挂职锻炼(岗位培训)人员接收安排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下达人员挂职锻炼(岗位培训)通知。 (四)挂职锻炼(岗位培训)人员凭派出单位的行政介绍信到人事处报到并填写《挂职锻炼(岗位培训)人员登记表》。人事处开具接收挂职锻炼(岗位培训)人员通知单,接收挂职锻炼(岗位培训)人员的处 (室、局)持通知单到办公室进行公文办理登记、落实办公场所,到机关服务中心领取办公设备和用品,到信息中心办理办公自动化系统身份认证,到财务处做报账备案登记,到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转接组织关系。所有挂职锻炼(岗位培训)人员报到后要接收相应的上岗前培训。 第七条 挂职锻炼(岗位培训)人员应严格遵守厅各项管理规定,在厅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接收的处(室、局)负责。挂职锻炼(岗位培训)人员在厅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或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室会同派出单位严肃处理,其所在处(室、局)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当年度不得评优,厅下一年度不接收该单位推荐的人选。挂职锻炼(岗位培训)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由所在处(室、局)按程序报经厅领导批准后,将其退回派出单位。 第八条 挂职锻炼(岗位培训)人员年度考核由现所在处(室、局)和派出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在省厅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的以省厅考核为主,在省厅工作时间3个月以内的以派出单位考核为主。 第九条 挂职锻炼(岗位培训)人员在期满或提前结束前的5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办理办公设备、工作事项交接手续,由所在处(室、局)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告知厅办公室、财务处、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注销有关登记,一周内返回派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滞留。 第十条 挂职锻炼(岗位培训)人员在期满(或经批准需提前结束挂职锻炼或帮助工作)前5天,要写出工作总结,其所在处(室、局)据此填写《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挂职锻炼(岗位培训)人员鉴定表》,经人事处审核、厅分管领导审定后抄送派出单位,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处(室、局)不能连续两个批次接收同一个厅直属单位或市(州)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派出的人员,同一人员不得在厅内连续挂职锻炼和岗位培训。处(室、局)未经审批不得接收挂职锻炼(岗位培训)人员、不得延长挂职锻炼(岗位培训)期限、不得擅自先接受人员报到再办理审批手续,违者责令立即清退,并追究机关处(室、局)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接收大学以上应届毕业生来厅实习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