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59号建议答复的函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59号建议答复的函
2019-06-19 |  来源:厅办公室  |  分享到:

马建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独立工矿区废弃地复垦和土地指标异地交易的建议》(第75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5〕1号)文件规定,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是指无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全国土地调查时已确定为建设用地的下列用地:(一)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损毁的土地;(二)因交通、水利设施和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废的土地;(三)废弃的农村砖瓦窑等用地;(四)其他废弃的建设用地。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矿废弃地可纳入试点范围。

二、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22号)规定,对《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11个连片特困地区,以及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生态移民搬迁地区,在保障本县域内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部分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同时,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规定深度贫困地区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产生的节余指标,可在省域内流转使用。目前,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非贫困地区复垦的节余指标暂不能省内、跨省流转。

自然资源部已经着手修订试点管理办法,但由于机构改革,该项工作暂处于搁置状态。关于工矿废弃地复垦的相关问题,我厅领导多次亲赴自然资源部汇报工作,并邀请自然资源部司局领导多次到我省实地座谈调研,积极争取得到自然资源部更大支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8日

(联系人:段文豪;联系电话:028-8703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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