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49号建议答复的函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49号建议答复的函
2019-06-19 |  来源:厅办公室  |  分享到:

川自然资办理〔2019〕56号


张波代表:

您和马建华代表提出的《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土地等要素保障细化措施的建议》(第749号建议)收悉,经商文化和旅游厅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产业已逐步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为加快建设旅游强省,推动全省旅游产业的发展,促进全域旅游,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今年省委、省政府还将出台《关于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我厅积极参与相关文件的研究起草,从规划计划、供地方式、盘活利用存量等方面提供了旅游产业用地支持政策。

一、强化旅游用地规划计划保障

   2019年我厅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积极指导各地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有序引导村庄规划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实施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等,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旅游项目建设。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指导各地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支持将旅游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对纳入省重点项目的旅游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各地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鼓励采取多种方式供应旅游产业用地

对用途单一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旅游产业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对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确需使用建设用地的,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点状用地。

三、鼓励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发展旅游产业

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5年内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四、支持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旅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五、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政府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可合并开展确定复垦投资主体和土地供应工作,但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指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旅游产业用地支持政策,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助推旅游强省提供土地要素保障。一是加大土地供后监测监管力度,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督促用地者切实投入旅游业发展。二是今后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农村地区土地综合整治等工程的实施过程中,鼓励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在进行生态修复的同时将被修复对象改造成矿山遗址公园、生态示范公园、游园等生态旅游景观,有效促进生态修复工作与生态旅游发展的有机融合。三是我厅正在研究起草“点状用地”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优化文化旅游项目土地要素保障方式,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助推文化旅游强省。四是省委、省政府出台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后,我们将和省文化和旅游厅加强沟通协调,依法强化文化旅游用地保障。

感谢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请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9日


(联系人:胥佳;联系电话:028—8703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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