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城镇批次建设用地进行区位调整工作的通知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城镇批次建设用地进行区位调整工作的通知
川自然资发[2018]7号
2018-12-28 |  来源:建管处  |  分享到: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9号)要求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文件精神,为努力盘活土地存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城镇批次用地申请进行区位调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充分利用批而未征土地,有效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原则上凡经省政府批准(不含当年)、未全部实施征地且批文未失效的城镇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调整建设用地区位,并报省政府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需调整地块的实施情况、批文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调整原因等逐一进行核实,并对核实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已实施地块、未实施地块的征地拆迁工作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省厅根据实际情况派员进行实地核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该地区区位调整工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基本原则

(一)拟调出地块应为未实施征收、未占地建设使用的地块。

(二)拟调入地块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占用生态红线。

(三)拟调入地块不得突破拟调出地块的总用地、农用地、耕地面积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四)拟调入地块占用耕地应按“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达到数量和产能相等、类别相符。

(五)区位调整只能单批次进行,不同批次不得合并调整。城市批次和乡镇批次不得混调。调整后涉及的调出地块两年之内原则上不得再上报用地申请。

(六)拟调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具体办法

(一)区位调整报件材料按照我省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报批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二)应区分已实施地块、拟调出地块和拟调入地块的数据、坐标,并分别制作勘测定界图,已实施地块和拟调出地块的勘界数据应与原批次勘界数据一致;在规划审查图上,应明确标注已实施地块、调出地块和调入地块。

(三)拟调入地块涉及缴纳的相关费用按现行政策标准执行。涉及原批次用地中已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只能在同批次中抵扣,原批次用地已缴纳与区位调整后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抵扣后,多余部分不再退库,不足部分须补交入库。已缴纳的征(土)地管理费不再退库。

(四)原批次用地已缴纳的社保预存款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结算后,拟调出地块社保预存款结余部分可按原缴存程序退出。拟调入地块按照新的社保政策足额缴纳社保预存款。

(五)原批次用地中已扣减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省厅建立登记,只能用于同批次调整后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抵扣。

(六)拟调入地块不再重新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在原批次用地中调出地块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抵扣。

(七)拟调出地块布设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可纳入可使用建设用地规模。

(八)区位调整批准后调出地块、调入地块应纳入当年年度变更调查。

(九)有关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后,应及时变更备案信息,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城镇批次建设用地进行区位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77号)停止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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