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伦菊委员:
您在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采煤矿区因地下水沉陷造成的水源短缺问题的建议》第0188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求省水利厅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宜宾市为四川盆地南缘与云贵高原结合部,由于蕴藏丰富的煤矿资源,是我省重要的产煤基地,煤矿的开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对当地地质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历年来,宜宾市都是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支持地区。特别是,2013年底我厅在全省立项开展了4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其中在宜宾市就立项开展了芙蓉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项目,下拨省级财政资金920万元,在项目实施中统筹考虑因矿区地下水含水层破坏造成的人蓄饮水问题,并设计了部分人饮工程建设措施。
二、我厅争取省级财政资金开展了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项目,将包括宜宾市在内的重点矿区纳入调查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规划(2018-2020年)》,也将宜宾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工作纳入规划。
三、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的规定,省财政厅已与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联合发文,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建立动态化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督查企业边生产、边治理,对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造成的,包括含水层破坏影响矿区人畜饮水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修复。
四、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的规定,今年4月,我厅联合财政厅印发《关于申报2018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16号),对各地2018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补助资金申报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此,请宜宾市和筠连县政府在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相关项目的申报工作,我厅将根据专家审查情况积极给与支持。
五、根据省水利厅的反馈意见,国家从2005年启动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通过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方式解决农村安全饮水困难。为此,建议宜宾市、筠连县政府在落实地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积极与省水利厅衔接,将筠连县煤炭开采地区人畜饮水工程建设纳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统筹实施。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请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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