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积忠委员:
您在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支持自贡盐卤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建议》第0157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自贡市素有“千年盐都”之称,长期的盐卤矿的开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也留下了大量封井不规范、封井效果不佳、甚至未封井的卤井;地下卤水及天然气沿废弃井筒上串进入浅部含水层甚至溢出地表,连续多次发生险情,也导致影响范围内空气、水、土壤污染和破坏。历年来,自贡市都是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支持地区。特别是,2013年底我厅在全省首期立项开展了4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其中在自贡市就立项开展了自贡市大安区盐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项目,下拨省级财政资金980万元。同时,我厅在编制《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规划(2018-2020年)》时,也将自贡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工作纳入规划。
二、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44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治理恢复,国家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其给予资金补助。今年4月,我厅联合财政厅印发《关于申报2018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16号)对各地2018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补助资金申报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此,请自贡市政府在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相关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工作,我厅将根据专家审查情况积极给予支持。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请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7月25日
联系人:韦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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