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变更文号,前川财投[2018]101号文作废,以此川财规[2018]8号文件为准。
四川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18]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