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主体的建议》(第93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规范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问题。
2015年我厅和省委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市县两
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42号)文。文件中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各市(州)、县(市)按照文件精神,确定了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做为具体经办不动产登记事务工作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国土资源局内设的不动产登记局不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 关于“统一权证印章”的问题。
按照您的建议,我厅对21个市(州)的不动产登记印章使
用情况进行了核实。目前,全省确有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使用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我们已责令其整改,各地正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一项民生工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组织和实施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意义重大。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在下一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遵循依法登记、高效便民、规范管理的原则,改进工作措施,改善登记服务,促进不动产登记行为更加规范,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更加保障。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4月12日
(联系人:徐晓清;电话:028—87036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