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7-06-20 |  来源:地勘处  |  分享到: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3号)

2017年6月19日,《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主要解决什么问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为此,厅地勘处对《办法》作了以下解读。

《办法》出台的背景

自2006年《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6〕236号)实施以来,省国土资源厅依照法规主要负责省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与省财政厅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地勘基金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2012年《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2〕3号)实施,2013年《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3〕1548号)《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概(预/决)算编制与审查规定》(川财投〔2013〕11号)实施,对规范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工作起到推动发展的作用。时至2017年,《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已过有效期,有必要在总结近年来我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的经验基础上,依据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借鉴中央和其它各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的有益经验,制定《办法》为新时期我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提供依据,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及找矿突破战略的顺利实施。

国土资源厅制定《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法定基础。《办法》制定历时一年多,参考了中央及部分省(区)项目管理办法,初稿完成后,采取座谈、函询等多种方式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及其下属部分地勘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等广泛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基本符合我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可行性。

《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明确地勘基金实施范围、管理的基本程序和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要求。

二是确定省厅、规划院、评审中心、市(州)国土资源局和监管单位主要职责。预查项目原则实施一年,如果找矿效果较好,申请续作必须为普查;普查项目找矿效果较好的,原则最多续作两次。

三是确定立项的主要方向和矿种,入库的基本程序。确定新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涉密矿种可直接委托。制定续作项目满足续作的条件和审查程序。

四是明确项目变更程序、野外监督检查要求、进度报告制度。

五是明确项目验收分为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野外验收由委托监管单位负责,成果验收由规划院组织专家审查。

六是要求成果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交地质报告报评审中心评审并按程序备案、登记。所有项目成果验收后均应及时汇交地质资料并取得汇交凭证;因外部环境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应及时报告;对勘查成果、知识产权权属作出了相应规定;通过审计的项目,国土资源厅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结题通知书。

七是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多种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办法》值得关注的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和职责,项目入库和立项,新立项目,续作项目,项目实施、变更及监管,项目验收,项目结题与成果管理,责任追究,附则,共10章48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作为今后我省地勘基金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政策没有调整的情况下,《办法》长期有效,如果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政策有重大调整,国土资源厅依据新的政策对《办法》作同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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