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5-18 |  来源:厅建管处  |  分享到:

川国土资规〔2017〕1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近期关于改进、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工作相关规定以及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规范报批程序和材料,明确、严格审查责任,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报件材料

(一)取消部分上报材料。

一是取消原城市(乡镇)批次、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件中需要上报的纸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

二是对已依法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乡镇批次建设用地,或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征地的,只提交“一书一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国土资源厅在用地审查时不再审核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三是报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城市建设用地,不再报送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改进部分上报材料。

原上报材料纸质勘测定界图(原件)调整为勘测定界图(PDF格式)。

(三)增加部分上报材料。

一是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预存款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98号)规定,增加加盖社保部门公章的社保资金测算表和社保资金预存款进账凭证作为建设用地报批要件。二是增加用地预审批复文件作为单独选址项目的审查要件。

(四)调整后需上报的材料。

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1.市(州)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2.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3.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并经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一方案”;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5.勘测定界图(PDF格式),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6.社保资金测算表和社保资金预存款进账凭证。

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1.市(州)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2.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3.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并经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一书四方案”;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7.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8.勘测定界图(PDF格式),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9.社保资金测算表和社保资金预存款进账凭证(采取社会保障安置的)。

调整后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1.市(州)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2.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3.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并经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一书四方案”;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暨基本农田补划方案;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7.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8.勘测定界图(PDF格式),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9.社保资金测算表和社保资金预存款进账凭证(采取社会保障安置的)。

调整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城市建设用地报批材料:1.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2.* *市* *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汇总表。调整后经国务院批准、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城市建设用地报批材料:1.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2.* *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4.勘测定界图(PDF格式),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5.社保资金测算表和社保资金预存款进账凭证。

二、改进审查内容

(五)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核实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进一步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将不予审查通过。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国土资源厅将通过组织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开展和防灾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六)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

报国务院批准的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和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国土资源厅按要求督促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手续。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将不予转发用地批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手续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审查。

严格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其补充的数量、质量应不低于占用的数量、质量。

(八)改进需安置农业人口的审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改“农转非人口”的提法为“需安置农业人口”。各地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进行测算,国土资源厅不再对需安置农业人口数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规范报批程序

(九)统一文本格式。

在优化申报材料的同时,为确保审查标准不降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制定的请示文本格式撰写请示文件(附件2-1,2-2,2-3,2-4),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最新的标准模板规范填写“一书四方案”。未按规定格式申报的报件,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将不予受理。

(十)规范上报方式。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四川省建设用地审批系统V3.0版”,制作电子报盘软件,并通过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上报电子和纸质报件,纸质报件数量及装订方式按现行的相关规定办理,有条件的地方推广远程直报。

(十一)严格执行先缴费后印发批文的程序。

用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及时通知用地申报单位领取缴款通知书,用地申报单位应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缴清相关费用,再领取用地批文。

四、明确各级责任

(十二)规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并自行存档的材料。

征收土地情况调查汇总表、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汇总表、林地审核同意书、耕地占补平衡验收证、征收土地告知书、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听证告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土地复垦方案等相关材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要求负责逐项审查和存档,并将相关审查情况在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中予以明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自行存档材料的审查情况负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程继续做好勘测定界相关工作,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纸质图件由市(州)、县(市、区)审查并自行存档。

市(州)人民政府已批准的乡镇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材料中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负责逐项审查和存档,并将相关审查情况在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中予以明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相关审查情况在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中予以明确,并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自行存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和督促工作,对建设单位未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未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须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或办理的压覆矿审批与申请用地影响区范围不一致的,不得供地。

(十三)强化各级审查责任。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报批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改进和优化工作程序,不改变《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方式、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责任主体,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工作主体,要切实履职尽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负责完成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前的具体工作,按有关要求组织报件,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核实申请用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查需安置农业人口数的测算是否准确,审查是否严格落实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核实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核实项目申请用地范围是否在已完成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影响区平面范围内,核实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是否涉密等情况,编报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一方案”,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要严格执行报件材料各环节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程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审签。要提高报件质量,确保呈报的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和存档备查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准确、一致,确保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合法合规。要严格落实征地批后实施,落实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落实社会保障资金。

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市(州)范围内非扩权县(市、区)的用地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并转报省人民政府,对转报材料进行存档,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说明审查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并以清单的形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五、加强监督检查

(十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报批中,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既要提高效率、缩短周期,更要严格把关、规范管理。一是要严格规范征地程序,加强用地批后实施监管。积极落实批后实施反馈制度,根据实施情况按季度进行在线填报和提交,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数据填报,首次数据填报和提交应在发布征地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凡属于未按照征地程序报批和实施征地、未及时反馈征地实施信息、未落实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未按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未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批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发生重大土地违法行为且查处整改不力等情况之一的,且较严重的地方,要暂停用地审批。二是要建立用地审查责任追究机制,对在用地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加强实施监管。

国土资源厅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批后抽查、实地核查、部门联动等多种形式,对各地审查把关是否到位、承诺事项是否落实、门户网站发布的征地相关信息是否及时等情况进行监督;实行报件质量统计制度,建立统计台账,对报件质量差、补正多、不据实上报等情况,采取提醒、通报等方式,督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把关,确保报件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化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2号)不再执行。

附件:

1-1.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2.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3. 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2-1.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州)、县(市、区)﹡﹡年第﹡﹡批城市(乡镇)建设用地的请示

2-2.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

2-3.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州)、县(市、区)﹡﹡年第﹡﹡批城市(乡镇)建设用地(挂钩项目土地征收)的请示

2-4.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州)、县(市、区)﹡﹡年第﹡﹡批城市(乡镇)建设用地区位的请示


 

 川国土资规〔2017〕1号附件.doc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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