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
2017-12-07 |  来源:厅土地利用处  |  分享到:

   

  川国土资发〔2017〕10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城镇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盘活建设用地存量,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意见》的总体要求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是深化土地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各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统筹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释放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用地空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城镇生活居住环境和公益基础设施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准确把握《意见》精神,综合运用市场、经济和法律手段,积极推动本地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

  在推进过程中,各地要遵循“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利益共享、规范运作”等基本原则,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等,依据城市发展布局和规划要求,在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基础上,合理确定改造开发的方向、目标和具体模式,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二、明确界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

  按照《意见》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纳入再开发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主要包括:(一)低效产业用地。产业政策规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明确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明显低于有关标准或合同约定的产业用地等。(二)低效城镇村庄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等。(三)经认定符合低效用地条件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三、规范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程序

  (一)调查摸底和标图建库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的现状和改造开发潜力,全面掌握其数量、分布、产业类型等相关信息,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要求,做好土地确权,查清土地权属关系,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明确土地用途和城镇规划用途。将拟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标注

  在遥感影像图、地籍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夯实管理基础,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对数据库系统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建立动态调整和更新机制。

  (二)编制专项规划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组织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改造利用的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用地,统筹城镇功能再造、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人文传承等,注重各类规划的对应衔接,促进城市功能完善和产业转型升级,确保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健康有序推进。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组织实施

  依法确定再开发项目的实施单位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改造开发项目规模、开发强度、利用方向、资金平衡等,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示。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住和商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等项目开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再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加快组织项目实施,加快审查报批,积极服务改造开发工作。

  四、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再开发

  (一)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再开发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经收回后按照现行土地供应政策重新办理供地手续。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无开发能力的土地,可由政府以协商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鼓励采取协议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宗土地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开发

  在符合有关规定和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参与再开发的产业用地,发展符合国家和省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执行5年过渡期、增加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在15%以内按原用途管理的支持政策。参与再开发的城镇低效用地,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三)市场主体集中成片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划定集中成片开发项目范围,鼓励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申请集中改造开发。收购主体必须依据规划建设条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与相邻宗地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协议并落实收购补偿、注销原产权登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申请,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合并登记前,涉及多宗土地用途与城市规划不一致、多宗土地使用年限不一致的,可以按规划确定的用途和不高于法定最高年限统一设定。市场主体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涉及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改造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标准厂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移交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低效用地成片改造开发涉及的零星新增建设用地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可纳入城市批次用地依法报批。

  (四)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开发

  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征收后进行改造开发,引导鼓励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积极参与改造开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可按照改革试点要求,探索采取自主、联营、入股等方式进行改造开发。

  五、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

  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照《意见》划分的不同阶段,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各市县要严格审查把关,防止随意扩大历史遗留建设用地范围和处理适用政策。凡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不得纳入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处理。

  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需完善建设用地征收报批手续的,按照建设用地报批相关规定报征用地。报批征收过程中, 各地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六、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

  (一)探索建立收益共享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政府、原土地权人等多方共同依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机制和办法。

  (二)研究扶持激励政策

  鼓励市县人民政府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支持再开发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落实相关的财税支持政策,并制定其它扶持激励措施。

  (三)探索低效、存量工业用地退出机制

  各地要制定鼓励引导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的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低效、存量工业用地退出机制,调动企业参与改造再开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必须收回的,经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低效工业用地可改变土地用途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商品住宅开发除外),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对企业迁址重建的,除享受改造开发政策外,要在用地选址、土地审批、用地规模与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支持创新再开发模式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低效用地再开发模式,对政府短期收储困难、企业无开发意愿的低效用地,可以引导企业出租用于发展支持的产业项目。允许城镇低效用地依法依规临时改变土地用途。探索应用和总结完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支持对存量低效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鼓励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改。支持在公共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积极探索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倒逼低效用地企业退出土地或加大投入,提高效益等。

  (五)探索建立存量与新增挂钩机制

  探索研究将存量用地盘活利用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的指标体系,逐步建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与存量用地盘活挂钩机制,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成效明显的市县,给予一定指标倾斜。

  七、有序组织规范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产业结构升级、城市更新和保障用地作用显著,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再开发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保、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

  (二)强化实施管理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配套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细化各项政策措施,明确规范再开发工作程序,严格控制再开发政策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要及时开展项目建库、编制规划、组织实施等工作,将再开发项目涉及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纳入“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简化报批材料,对符合审批条件、手续齐全的项目,限时办结。建立公开畅通的沟通渠道,充分了解和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做好民意调查,充分尊重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意愿,未征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不得进行改造开发。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改造开发涉及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相关程序,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三)严格监督执纪

  各地要严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管理,保证改造开发工作规范健康开展;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廉政风险排查,扎好制度的笼子;要切实增强廉政意识,确保廉洁自律。对再开发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防“权力寻租”等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做好政策解读,强化风险评估,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实施等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规范有序推进。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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