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
2016-01-08 |  来源:  |  分享到:

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申请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二)无矿业权纠纷和重叠。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四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三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二)矿山开采情况报告。

(三)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开采信息是否公示、采矿权是否在各类保护区内等情况的意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原申请采矿权已提交的,提交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七)保有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八)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已缴纳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九)未提交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采矿权人,应提交该类技术资料及备案表。

(十)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未按开发利用方案的服务年限办理的,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表复印件。

(十一)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按开发利用方案的服务年限办理的,提交保有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

(十二)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企业法人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企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以上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需继续采矿的,申请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规定机关缴纳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向申请人出具加盖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28个工作日(补正资料、举行听证等所需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2、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依据。

七、审批决定证书

《采矿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十、 办理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

十一、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二)网上办事大厅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国土资源厅:www.scdlr.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效能投诉中心:028-896960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省国土资源厅监督举报电话:028-87036162

十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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