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而停办、关闭矿山。
(二)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四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三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
(一)《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二)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三)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意见。
(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残留储量登记书、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及批准文件。
(六)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企业法人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企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七)政策性关闭矿山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既未申请延续登记也未依法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矿山,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政策性关闭矿山依据政府关闭决定),逐级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公告无异议后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
以上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的,注销许可证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向申请人出具加盖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28个工作日(补正资料、举行听证等所需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书
《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十、 办理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
十一、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二)网上办事大厅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国土资源厅:www.scdlr.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效能投诉中心:028-896960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省国土资源厅监督举报电话:028-87036162
十二、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