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
2016-01-08 |  来源:  |  分享到: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主席令第74号发布)第三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三条第一、二、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二、申请条件

(一)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或有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四)不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并经公示无异议。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四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三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三)经登记机关批准的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属竞买出让的,提交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依据采矿权出让合同确定的矿区范围以平面直角坐标点连线标绘于该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该资料提交一式四套)。

(四)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有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据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竞买出让,买受人在矿山所在地另行注册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买受人出具授权办证的文件。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可以水源地评价报告代替开发利用方案)。

(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八)《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九)《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十)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属竞买出让的,须另行提交XXX矿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十一)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

(十二)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提交河道、航道部门意见。

(十四)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企业法人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企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以上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规定机关缴纳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向申请人出具加盖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举行听证等所需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2、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依据;以竞买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以竞买成交价为准。

七、审批决定证书

《采矿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十、 办理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

十一、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二)网上办事大厅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国土资源厅:www.scdlr.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效能投诉中心:028-896960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省国土资源厅监督举报电话:028-87036162

十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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