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政协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38号提案答复的函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政协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38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6-16 |  来源: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  分享到:

 

刘廷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纳入行政审批事项或作为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前置条件的建议》(第0438号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积极与省住建厅联系协商,并就部分市、县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加大提案工作的办理力度,在省住建厅的大力配合下,共同形成如下办理意见。

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两月,我们通过报表、电话、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德阳、乐山、泸州等16个市本级,天全、江油、高县等个33个县(市、区)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在没有法律支撑情况下,目前尚不具备将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纳入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各地也未将其纳入行政权力事项。

从调研情况来看,39个地方已单独或协助开展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工作。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将其作为竣工验收前置条件,主要包括资阳市本级、广元市剑阁县等地;二是将用地检查核验与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结合,主要包括雅安市、泸州市泸县等地;三是与住建部门牵头开展的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相结合,主要包括遂宁市本级、绵阳江油市等地。

部分地方还就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工作出台了相关文件。如资阳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含雁江区)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用地单位在向住建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用地检查核验合格通知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用地检查核验合格通知书》的,住建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不予通过竣工验收。”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出台《自贡市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将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核验意见作为房管部门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和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分户登记的依据。

二、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现状

自3号文印发后,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督导,不断丰富和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内容和手段。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也明确各地要采取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项目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竣工验收、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定期通报、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切实加强出让土地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

当前,我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了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我厅积极落实监管监督责任,督促指导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的具体工作,汇总分析全省各地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并按季度进行通报。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建设项目竣工用地检查核验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对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扭转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证发放后对土地使用者无制约手段的被动局面,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厅将继续协商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再次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和指导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职作为,加强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监管,将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系和支持,并请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6月16日

(联系人:杨波;电话:028-87036082,电子邮箱:582815217@qq.com)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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