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省政协11届5次会议第1008号提案答复的函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省政协11届5次会议第1008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6-27 |  来源: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  分享到:

李正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建议》(第1008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登记部门强行要求登记担保期间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签订时规定了债务人履行主债务的最后日期。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登记,如需对约定期限进行变更(延长或缩短),均可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四)条规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期限变更登记。二、关于将担保物价值作为债权担保金额进行登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因此,在抵押期间发生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变更,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变更的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抵押变更登记规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三、关于办理顺位抵押时,增设前置条件回复: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一)规定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抵押变更登记。“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目前,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顺位变更登记审核时,审核人员认为需要其他抵押权人提供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的,可按以上规定执行。四、关于自行限定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回复:根据《贷款通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明确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鉴于你提出民间借贷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情况,现行国家还无相关政策法规出台,我们将会将此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寻求解决办法。五、关于办理登记时要求重新签订登记机关的制式文本回复:关于部分管理部门要求另签制式版本合同一事,我厅现未收到相关问题的反应,从现行国家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也无此要求,如遇到此类问题反应,我们将及时纠正此不规范行政行为。

六、关于不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回复: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一)规定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抵押变更登记。“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依据以上相关规定,在抵押权出现依法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该共中申请变更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一项民生工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组织和实施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意义重大。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在下一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遵循依法登记、高效便民、规范管理的原则,改进工作措施,改善登记服务,促进不动产登记行为更加规范,不动产交易更加安全,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更加保障。同时,我们将积极做好不动产登记的宣传工作,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6月27日

(联系人:张谦,联系电话:028-87036767)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

 

Copyright(C) 2013--2019 dnr.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地址:成都市百卉路4号 联系电话:028-87036053 邮编:610072
技术支持: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 蜀ICP备05008406号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
网站标识码 5100000009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