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政协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590号提案答复的函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政协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590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6-19 |  来源: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  分享到:

曾文忠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对策建议》收悉。结合我厅职能,经认真研究,现就提案建议答复如下:

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工作

    去年4月以来,媒体关于温州“20年到期房”的报道引起了各界广泛的关注,我省暂停了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办理。我厅随即对全省住宅用地使用年期不足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调研发现,在此之前我省大多地区采取了有偿续期的方式,但续期补缴土地价款的标准有所不同。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明确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期办法,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我厅随即向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转发了该复函(川国土资发〔2017〕12号),明确要求全省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均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方重启续期办理。

    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工作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目前对非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主要按照以上法律规定,采取“依申请”的方式进行续期,同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积极参与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工作的政策研讨

    今年国土资源部到我省调研指导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到期后的续期相关工作。在调研工作中,结合我省实际,并在充分采纳你们提案建议基础上,向国土资源部领导和专家提出了采取有偿方式续期、区分情形合理确定续期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标准、鼓励引导短期续期、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房地产税收体系顶层设计等建议意见。

曾文忠等委员,正如你们在提案中所言,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关乎全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将紧跟国家顶层设计,在以后制定相关政策文件中,合理采纳你们的建议,并希望你们继续为我们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6月19日

(联系人:孟世慧;电话:028-87036087)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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