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意见》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主要解决什么问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为此,厅矿管处对意见作了以下解读。
意见出台的背景
自2008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开发新模式的意见》(川府发[2008]24号)下发以来,在一定时期内有效指导了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稳步有序发展。但因其缺少安全发展、精准扶贫理念,不能有效解决目前矿产资源开发扶贫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加之矿产资源开发正逐步完成资源税费改革,部分制度已取消或改革等,川府发[2008]24号文已不能全面满足新形势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全面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使我省优势矿产开发有效融入经济发展,有效带动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必要在总结近年来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及管理的经验基础上,依据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川府发[2008]24号文重新进行修改完善,以便更好地指导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及管理工作。
意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进一步明确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转让情形及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特殊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经省政府同意,可依法协议出让符合条件的矿业权给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是全面实施资源税制度,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率全面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执行国家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的资源税减征制度。
三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3号)、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362号)有关精神,提出我省争取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资产入股矿产开发项目。
四是进一步严格规范藏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按照藏区矿业权筛查评估标准,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处置已有矿业权,新设矿业权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
五是强调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针对目前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的矛盾,强调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规划以及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意见相衔接,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要依法有序、平稳退出。严格要求矿山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排查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六是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的部分内容相衔接。
意见值得关注的内容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做大做强矿产资源产业,构建资源开发利益共享和惠民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依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共5章25条。
值得注意的是,在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原川府发〔2008〕24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矿业权,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国有独资大企业大集团,此次修改为符合条件的矿业权,经省政府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大企业大集团;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矿业权,可依法协议出让给矿产资源所在地注册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同时明确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无相关地质勘查评价标准的特殊矿产资源探矿权,经省政府同意,可依法协议出让给在矿产资源所在地注册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相关企业完成勘查工作取得采矿权在矿产品公盘交易后,依据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矿业权价款。
为保障国有资产的权益,兼顾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缺乏资金、技术的客观情况,意见明确协议出让给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矿业权10年内不得整体转让,但可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的形式共同开发。确需转让的,须按协议出让的矿业权的登记程序重新办理。
意见明确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全面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全面按照我省颁布的矿产资源资源税率实施资源税征收,执行国家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的资源税减征制度。
意见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矿山企业必须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达不到生态和环保要求、不履行环保责任与义务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其退出矿产开发领域。
意见新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必须由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矿山企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矿山设计进行施工、开采,主动开展矿山工人安全生产培训,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