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四川出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施意见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李淼)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落实好集体所有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稳定农户承包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等用益物权权能;放活土地经营权,创新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推行由农民一次性出租让渡土地经营权向入股经营、合作经营等共享土地经营权方式转变,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
专家表示,这项改革不仅关乎6000多万四川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资本下乡种田积极性,也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A、为啥要搞“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是指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土地的经营权这“三权”分置并行。而“三权”是从“两权”里分出来的。
改革开放之初,根据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解决吃饭问题是当务之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户家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实际上是“两权分离”,打破了大锅饭,调动了积极性,充分调动了亿万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解决了温饱问题,也使几亿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基础支撑,这是我国农村改革重大成果,是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成果。
近年来,大量的农业人口转向二、三产业,家家包地、户户种田的局面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截至今年6月,全国2.3亿农户中流转土地的农户超过了7000万。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现象越来越普遍,农业生产者构成发生深刻变化,2.3亿农户还是土地承包者,但已将很大一部分承包地流转出去,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在四川,耕地流转率已达34.9%,10多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不一定拥有土地承包权,却流入较大规模土地搞农业,拥有土地经营权,是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者。
新矛盾于是就出现了。所以,现阶段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好土地流转中的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三权分置”意见》主要就是两方面问题:
明确严格保护承包权,强调维护好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承包地各项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其流转土地。同时据形势发展需要,赋予承包农户在抵押担保等方面更充分的土地权能。
要求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新的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上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稳定经营预期,使其放心投入、培肥地力、完善农业基础设施,这样才能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总之,《“三权分置”意见》把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双方在承包地上权利厘清了,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化解流转中产生的纠纷,确保农业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中央这些新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土地制度改革的“三部曲”。“三权分置”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了农户承包权,放活了土地经营权,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B、四川农地的“三权”怎么改?
根据《实施意见》,四川将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形成“三权分置”格局。
落实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是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根据农民意愿,将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和集体机动地直接组织生产经营、依法发包或依法流转;有权对农民流转给农民集体的承包地直接组织生产经营或依法再流转;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需经农民集体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稳定农户承包权。农户作为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无论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农户有权自愿退出承包地,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对进城落户的承包农户,要依法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财产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
放活土地经营权。承包农户有权自主行使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处置生产经营的产品并获得收益,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流转价格、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依法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依法依规流转承包地,通过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按承包土地的股份享受经营收益;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设定抵押。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流转期限内占有、经营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及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因承包农户一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流转合同提前终止的,经营主体有权依法获得合理补偿。土地经营权流转到期、提前终止流转合同或经营主体违约撤离的,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可将土地经营权书面委托第三方整体流转给新流入方;因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承包地四至打乱的,农民集体可将整理后的承包地按原承包地面积所占份额,集中成块的确权确地给所涉及承包农户,也可确权确股给所涉及承包农户由农民集体统一经营或统一流转。
2014年年3月,四川就明确了以“放活土地经营权”为重点的深化农村改革主攻方向。
C、四川有哪些落实举措?
四川将首先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及时颁证到农民集体。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扫尾工作,规范制证颁证工作,健全承包合同确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省、市、县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确权登记成果共享。提倡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
其次,构建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引导和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有序流转。完善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税收、用地、用电、用水、项目扶持等政策。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等多种要素,采取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社区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再次,建立流入方资格审查制度。重点审查流入方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对土地流转1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审查;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县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经县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工委、国土资源部门、工商部门会商后,报县级政府组织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对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范实施区租赁农地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粮化”。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用于发展良种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发展多种经营,从事种植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第四,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提倡先交租金后用地,鼓励租金一次性支付或先交一年以上租金再使用土地。倡导实物计量货币支付,工商企业租赁农地,提倡租金以黄谷等实物计量,按照当年当地市场中间价折算以货币支付为主要方式。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和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制度。建立土地流转复耕制度,在流转合同中约定复耕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建立流入方缴纳一定复耕金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复耕制度,确保耕地及时复耕,保护耕地质量。
第五,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动态监测制度。建设手持土地流转信息采集系统,开展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实地采集流转地块所有信息试点,逐步实现对流转土地的动态监测、实时监管,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