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全面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全面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8-09 |  来源:  |  分享到:

   

  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

  全面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增强行政应诉能力,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应诉工作,加快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国土资源部第71号部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46号)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真正把行政应诉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2015年10月13日中央深改组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16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54号文件正式发布执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受群众对土地、矿产等财产权利诉求集中表达和司法监督审查从紧趋严的双重因素叠加影响,国土资源行政诉讼呈现量大、激增和类型相对集中的态势,行政应诉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一定要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提高国土资源部门法治化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重要现实意义,认真履行行政应诉法定职责,将全面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和“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好,努力形成“一盘棋”、“总体战”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国土资源行政应诉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

  2017年是国土资源部确定的“责任落实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要认真对照部里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突出岗位责任,狠抓责任落实,主动承担起行政应诉的政治责任。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被告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作为被告转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被诉的行政行为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复议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统一登记,提出应诉承办机构建议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转交应诉承办机构。对需要委托案件代理律师的,法制工作机构联系法律顾问明确案件代理律师1名。应诉承办机构要及时确定1-2名应诉承办人员,向参与案件代理的律师发送起诉状等材料,按照应诉通知书要求,认真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拟定答辩状,制作证据目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审核定稿并经法制工作机构会签后报应诉承办机构分管领导签发,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若证据等相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安排工作人员或案件代理律师当面提交人民法院。案情比较复杂的,应诉承办机构可提请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机构、单位、法律顾问等进行案情会商。

  案件裁判文书下达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登记,及时将裁判文书转交原应诉承办机构。原应诉承办机构要认真分析裁判文书,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提出上诉意见或者再审意见,经原应诉承办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定。案件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由原应诉承办机构拟定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经法制工作机构会签后报应诉承办机构分管领导签发,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或再审申请书。应诉承办机构要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结案后及时将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并向法制工作机构提供卷宗副本供其存档。

  三、大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养成,有利于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把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积极推进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要支持和督促应诉承办机构依法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签署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和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或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定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土资源管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原行政行为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和对本机构业务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研究应诉预案,认真分析案情和争议焦点,明确答辩方向,提高出庭应诉质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出庭应诉人员要注意仪表礼仪,准时参加庭审活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自觉维护国土资源部门良好形象。

  四、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应诉承办机构应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出履行意见,报经应诉承办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分管领导汇报履行情况,同时书面反馈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和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于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案件,应诉承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及时总结败诉原因,限期完成整改,全面规范行政行为。充分尊重司法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收到人民法院针对本部门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司法建议的,应当认真研究落实,并于60日内将办理情况回复人民法院,同时抄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五、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强化与法律顾问团队的协调配合,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应诉工作任务相适应。优先选取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将行政应诉所需工作经费、培训费、律师代理费、顾问费等列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经费预算,切实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车辆、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将行政应诉培训纳入综合培训计划,每年开展1-2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六、健全行政应诉工作考核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应诉考核机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协调工作化解争议、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与办理司法建议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纳入法治国土建设考核体系和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本部门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作为各处室局(科股)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情况,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应诉情况进行督查。对在行政应诉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行政诉讼法》及《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的,依法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厅制定的行政应诉工作文件与本意见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对于涉及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参照此文件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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