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整改工作的通知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整改工作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7]82号
2017-08-08 |  来源:矿管处  |  分享到: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省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停止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按照《关于切实加强涉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矿业权整改的紧急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70号)要求,必须全面停止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报请市县政府敦促整改落实到位。对确定不能停工停产关闭的,要由当地政府将矿山继续生产的原因及时上报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矿业权,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矿业权,要全部退出;对位于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矿业权,除经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保留的地热、矿泉水矿业权外,全部退出;对位于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矿业权,由保护区同级政府依法督促进行整改、退出。

  三、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到期未申请延续的、矿业权人作出承诺退出的、与地方政府签订退出协议的、地方政府作出关闭(退出)决定的矿业权,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时逐级上报原登记机关,上报时附矿业权人退出承诺书或政府关闭(退出)决定或签订的退出协议书,由登记机关进行公告,公告期30日,公告期无异议的,按程序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四、各地要采取停止勘查开采、封闭井硐、拆除设备、恢复植被、许可证注销等措施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整改工作。在全面停止勘查开采行为基础上,尽快完成矿业权井硐封闭、设备拆除,并同步推进植被恢复及许可证注销工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矿业权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矿业权,各地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井硐封闭、设备拆除,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上报原登记机关申报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矿业权,各地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井硐封闭、设备拆除,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上报原登记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矿业权,各地在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后,必须关闭注销的,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井硐封闭、设备拆除,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上报原登记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五、矿业权仅部分位于自然保护区的,矿业权人可选择避让退出或整体退出。选择避让退出的,由地方政府组织论证并经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矿业权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各级登记机关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矿业权变更登记程序。

  六、2013年后新设矿业权共14宗,其中探矿权11宗,采矿权3宗。目前已经完成矿业权注销2宗,拟避让保护区退出2宗(缩小矿业权范围后不重叠),有3宗已纳入注销程序。对于尚未注销的12宗矿业权,请当地立即督促整改落实,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井硐封闭、设备拆除,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本通知第三条要求于2017年9月30日前上报原登记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涉及避让退出的,矿业权人按照第五条要求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七、各地要完善矿业权整改进度台账,并结合“两日报”进度及时更新台账,同时要按“一矿一策”要求将有关整改措施、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落实到台账,以便在整项工作中随时掌握整改进度、具体阶段及相关措施。

  八、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合作,上下联动,确保所有问题整改到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此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上下级联动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整改工作,要确保涉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做到主动协调,快速反应,履职到位,认真扎实做好辖区内矿业权摸底调查、进度报送、清理整顿、督促整改、许可证注销等工作,要分轻重缓急,把握时间节点,切实做到在限定时间节点前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任务,同时,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做好停工停产监督、环境植被恢复、信访维稳等方面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做好矿业权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数据汇总、统计上报、督促检查、业务指导、许可证注销等工作。省厅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各处室(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厅片区工作组及相关处室要分工合作、分领任务,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实时掌握全省工作动态。厅片区工作组将各地涉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整改工作纳入片区工作组督察内容进行督察检查,省厅组织专项督察组不定时、不定期赴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九、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本通知要求及矿业权处置意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要求,形成合力推进矿业权整改工作。对整改工作中进展迟缓的要纳入重点督察督办对象,对整改工作中存在顶着不办、拖着不干,作选择、打折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要严肃问责。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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