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川编发[2017]40)要求,经研究,地质环境处作为我厅牵头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内设机构。相关机构的环境保护职责如下:
一、地质环境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造成地质环境破坏。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依法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国土开发,在编制、审核规划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土地利用管理处: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四、不动产登记局:依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五、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等自然资源,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六、其他处(室、局)依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
地质环境处、综合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不动产登记局、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各明确兼职人员1名,具体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