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
2017-07-24 |  来源:厅地质环境处  |  分享到:

各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现就做好我省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合并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要求

(一)总体要求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方案名称为: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方案》的编制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开展,其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部分还应执行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土地复垦部分还应执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1-2011)。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

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对《方案》所引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社会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

(二)编制时限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编制《方案》。

已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规定的预留期内,完成《方案》的编报工作。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考虑到前期已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编制《方案》;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也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编制《方案》。

(三)适用范围

1.新建矿山的《方案》适用期限可依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设计年限确定;生产矿山的《方案》适用年限原则上根据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确定。

2.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

3.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原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再有效,应重新编制《方案》;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方案》;矿山企业原《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4.地热、矿泉水矿山只需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部分;对于确实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矿山,矿山企业提出书面说明,矿山所在市(州)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可不编制土地复垦部分。

二、《方案》审查要求

(一)审查权限

《方案》实行分级审查制度。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应报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由市(州)或扩权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由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二)省级审查要求

1.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发证的矿山,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承担具体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其中,涉及煤炭、铝土矿山的由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会同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其它矿山,由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会同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负责。根据年度工作量,省国土资源厅承办处(室)可适当调整评审组织单位工作量。

评审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要求,在评审时限内,公平、公开、公正地组织评审工作。地质环境保护要重点评审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内容;土地复垦要重点评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情况,促进损毁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2. 相关市(州)或扩权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方案》的权属和现状核实通过后,将《方案》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矿种分类,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及时将其转送评审组织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应进行项目信息登记和资料初审,初审不通过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论和补正要求一次性书面告知送审单位;确需退件的,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件,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对于资料齐备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组织工作。评审专家应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耕复垦以及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于评审前的24小时内在省国土资源厅专家库中抽取确定。

3.《方案》评审通过后,由评审组织单位在国土资源厅网站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方案》评审未通过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及时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送审单位,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耕地保护处。

4.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案编制单位应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送评审组织单位进行复核,评审组织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方案》由方案编制单位送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进行资料和信息系统备案以及档案资料的归档;在完成资料归档后的3个工作日内,评审组织单位应将评审结果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耕地保护处。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会同耕地保护处按程序对公示无异议的《方案》的审查结果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监督管理

(一)为切实提高《方案》编制质量,加强对《方案》编制、评审、执行等情况的监管,评审组织单位应及时制订并发布《方案》报送、审查及复核工作要求和准则,并建立相应监督核查机制及审查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社会对《方案》编报审查工作的监督。

(二)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本辖区内采矿权人按照要求编报《方案》。同时,要建立相应监督核查机制,切实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矿山企业要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企业不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对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本通知自2017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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