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7日,大邑县长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王泗镇飞羊村6社村民唐德云等11户签订协议租用集体土地25.1亩(其中耕地24.51亩),修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2016年1月15日,王泗镇人民政府召开党委会批准了该公司修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2016年3月,该公司动工建训练场地。2017年3月31日,大邑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大邑县王泗镇人民政府撤销修建驾校训练场的《党委会会议纪要》,收回土地,并将相关责任人移交大邑县监察局进行处理。2017年4月6日,非法批准占用的25.1亩集体土地依法退还给飞羊村6社;2017年5月26日,大邑县监察局给予王泗镇副局级干部罗国元行政警告处分(大监发〔201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