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出台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出台
2010-05-11 |  来源:厅信访处 宣传教育中心  |  分享到:

423,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全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我省国土资源行政调解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标准化的新阶段。

当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国土资源行政调解这项全新的工作,正在大胆探索,扎实推进,积极承担着预防矛盾和化解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大多数国土资源部门还没有规范的行政调解程序和标准,大量需要调解的事项既没有纳入行政调解范围和系统,也有数据统计和记录分析。《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调解工作,提升调解质效,降低行政成本。

《办法》从总则、行政调解的申请与受理、行政调解的实施、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工作责任、附则等6个方面,对国土资源行政调解工作进行了规范。对行政调解的范围、原则、受理、审查、人员、程序、时限、“三大调解”对接配合、统计、奖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国土资源行政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平等、主动原则,对本部门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各类矛盾纠纷当调则调、能调尽调,及时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与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产生的行政争议,由国土资源部门受理,采用平等协商的办法和解,协商不成的,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主持调解;对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与国土资源部门行政管理职责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由国土资源部门居中主持调解。对不宜、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解决矛盾纠纷的渠道。

《办法》对行政调解实施的一般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根据案情性质特点和工作开展需要,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可以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结案;对法律关系简单、争议较小并能当场履行的,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即时就地口头调解结案,但需记录在案。《办法》还明确了行政调解的时限要求、行政调解终止的几种情形和终止后的救济渠道。

《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调处矛盾纠纷,应当在工作流程、基本内容、对接程序、效力确认等方面,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经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或国土资源部门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确认其效力,也可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土资源部门督促履行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等。同时,还应当加强信访和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行政调解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当列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探索实行调解员调解激励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进行考核,同时严格落实各级领导的责任。对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因调解工作失误或者不当引起矛盾纠纷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问责。

《办法》明确规定,加强行政调解信息统计上报工作。从20105月起,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将采用统一的《行政调解受理登记台帐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由各市(州)局将上月行政调解案件数上报省厅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已妥善处理的典型案例随时上报。

《办法》还印制提供了行政调解申请书、受理审批表、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卷宗等10余种文书示范文本。同时,要求各地将《办法》试行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的经验等情况及时反馈到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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