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第772号建议答复的函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第772号建议答复的函
2017-05-26 |  来源:厅办公室  |  分享到:

马克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办理婚前所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建议》(第77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省级有关部门督促各地方房管部门,严格按照《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办事,将当事人婚前财产权属证书办理为个人独有,而不是共同共有。

现在我国已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上位法为《物权法》等法规。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过程依据的《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要求当事人房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婚前当事人依法提供上述材料,登记部门即可办理应有独有的权属证书,如新登记法规出台按新法规登记。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4月24日

(联系人:徐晓清;电话:028—8703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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