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政协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73号提案答复的函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政协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7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5-26 |  来源:厅办公室  |  分享到:

民盟四川省委:

贵单位在政协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推动开发区用地制度改革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建议》收悉。结合我厅职能,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重点开发区土地指标单列保障的问题

2013年6月,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为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提供保障服务的意见》(川府发[2013]27号)文件精神,我厅对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和使用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绝大部分用地计划一次性下达地方,省上预留的少量用地计划主要用于保障50个省重大推进项目和100个省重点支持项目建设用地。近年来,此项支持政策作为国土资源稳增长重要措施之一,将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省委56个重大产业项目和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高效有力地保障了全省一大批重点项目顺利落地建设,为稳定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的要素保障支撑作用。

2016年,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项目年”决策部署,国土资源厅按照“出实招、下实功、见实效”的要求,认真梳理和总结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稳增长九条措施》、《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意见》十六条措施出台以来的执行情况和成效,提炼了其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办法,研究出台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项目年”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措施》(川国土资发[2016]58号),从强化规划引领、用好年度计划、盘活存量用地、推进重点改革以及完善保障机制等八个方面着手保障重点项目用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用地计划精细化管理,在分解下达用地计划时,对重点项目用地保障任务重的重点地区以及产业发展重点新区等适当予以倾斜。重点项目用地实行分级责任管理,省管计划重点保障100个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所需用地计划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其余531个重点项目用地由地方各级政府重点予以保障。明确要求各地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用地时序,确保有限指标优先用于解决重点项目落地。

二、关于支持各级工业开发区建立土地储备制度

近年来,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我省不断强化土储备管理,积极支持各地健全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去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4部委下发了《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一方面,明确规定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因此土地储备机构的设立应由各地根据实际统筹考虑。另一方面,明确要求各地储备机构要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各地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储备土地须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进度,相应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避免由于土地储备规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资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综上,我们将在不违反相关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支持各市、县(市、区)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工业开发区土地储备功能。

推动工业园区土地利用考核机制。一是开展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从2008年开始,我厅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对省级以上开发区按年度开展开发区集约用地评价工作,对开发区土地开发程度、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效益、土地利用监管绩效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评价,督促其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二是贯彻落实考核制度,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开展考核评价,并将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率纳入到考核评价体系。三是开展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考核。2017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7〕18号),正逐步建立园区激励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科技厅会同相关省级部门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做评估和考核,将土地低效闲置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考核较差、整改不合格的,将予以摘牌。

三、关于探索土地征用为土地入股的开发区土地供给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因此,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不能随意将农用地整体转变为非农业用地,要按照规划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同时,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八、九和十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等指标的具体安排,其中,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由国土资源部编制草案,国务院审定后下达执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能突破,因此,要按计划用地。

四、关于建立以土地租赁为主体的开发区土地管理制度

近年来,我厅正在积极探索租赁土地供应方式。去年,我省出台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6〕66号),明确: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工业项目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工业主管部门应在编制土地供应方案前,明确提出租赁转出让必须达到的条件、考核主体、考核标准及违约责任,并纳入土地租赁合同。目前,企业主体对土地租赁理解认识还不到位,认可度还不够高,各地国土资源部门正在积极引导企业主体接受租赁土地供应方式,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4月27日

(联系人:刘祥熙;电话:028-8703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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