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省12届人大5次会议第593号建议答复的函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省12届人大5次会议第593号建议答复的函
2017-05-26 |  来源:厅办公室  |  分享到:

曹约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研究出台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两证办理的建议》(第593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是实施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因多方原因,当前我省大多数宗教活动场所都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工作。

一是登记主体不明确。目前宗教财产保护原则实行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规范为辅,大多数宗教房地产产权归属在法律层面不明确,各类宗教对宗教财产管理规定也不一致,如佛教寺庙、道教的道观为社会所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及其所属土地房产属于其信众所有。由于产权主体不明确,多数宗教场所无法办证。

二是资料不全。由于宗教场所修建及存续时间跨度长,管理人员经常变动,相关建设手续及产权证明等资料严重缺失,查找相当困难,颁证工作难以开展。

三是重视程度不够。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者多数产权意识不强,重视不够,主动申请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较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属于依申请登记原则,不申请就无法登记。同时不少地方政府,对宗教财产问题的复杂性心存顾虑,对宗教场所颁证工作推动缺乏主动性,担心因确权颁证引发各种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为做好我省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我厅积极与省民族宗教委沟通协调,进行了专题座谈会,就我省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是对于经依法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的宗教活动场的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加快颁发不动产权证证书。我厅已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发证工作列入了2017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要点,对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就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是由于宗教活动场所权属来源情况复杂,权源不明、权属纠纷较多,有些宗教活动场所同时又在风景名胜区,又是林地又是文物,牵涉部门非常多。建议由省政府行文,由各地政府牵头,住建、国土、财政、林业、文化、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参加,省民族宗教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业务指导,对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情况进行调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划定宗教活动场所的界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权。确权后再按照相关规定颁发不动产登记权证书。

三是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相关法律法规和办证流程等知识的宣传、学习和引导,增强他们办证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一项民生工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组织和实施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意义重大。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在下一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遵循依法登记、高效便民、规范管理的原则,改进工作措施,改善登记服务。同时,我们将积极做好不动产登记的宣传工作,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4月20日

(联系人:徐晓清;联系电话:028-8703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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