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2016-03-22 |  来源: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  分享到: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相关处室(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关于取消“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的相关要求,为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从严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一)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为国土资源部规定的五种情形。

(二)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三)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在申请探矿权登记、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协议出让申请。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批准划定矿区范围,不再单独进行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四)矿业权协议出让须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集体审定。属部省发证权限的协议出让,经厅务会集体审定;属市、县国土资源局发证权限的协议出让,经市、县国土资源局局务会集体审定。

二、严格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

(五)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由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六)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申请探矿权时,由采矿权人凭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或者中国地质调查局下达的项目计划通知,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申请人持省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的文件,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属省国土资源厅发证权限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后,由申请人持省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协议出让的书面意见,或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批准文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八)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并经论证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毗邻区域的矿业权协议出让。

1.符合采矿权扩大开采范围的协议出让。采矿许可证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由采矿权人持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采矿许可证属其他登记管理机关发证权限的,由采矿权人按照审批权限持登记管理机关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采矿权平面坐标范围不变,扩大开采深度、增加共伴生矿种或矿体(矿层)的,不需办理延伸勘查探矿权,由采矿权人按照地质勘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进行生产勘探查明资源储量情况,提交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地质工作程度能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按要求向规定权限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2.符合采矿权延伸勘查申请探矿权的协议出让。勘查许可证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由采矿权人持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勘查许可证属省国土资源厅发证权限的,由采矿权人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九)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并经论证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的周边零星资源的探矿权协议出让。勘查许可证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由探矿权人持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勘查许可证属省国土资源厅发证权限的,探矿权人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十)采矿权延伸勘查和探矿权扩大范围的探矿权协议出让,其探矿权价款按协议出让探矿权范围内查明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估缴纳。未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和未缴清全部探矿权价款的,不得转让探矿权和申请采矿权划定范围。

(十一)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增加矿种及采矿权延伸勘查范围是否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矿业权人应委托有矿山开采设计资质或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并由登记管理机关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形成专家意见。属部发证权限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审查形成专家意见。

(十二)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原探矿权、采矿权基本情况,勘查开采情况、矿业权设置区划情况;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名称、拐点坐标、面积;申请协议出让矿业权范围的地质矿产情况,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是否有探明矿产地(资源储量);是否利用原有矿山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是否涉及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自然或文化遗产保护区、地质公园、基本农田及重要工程项目、城镇集镇等情况。充分论证协议出让矿业权范围的矿业权设置的合理性、勘查开采布局、开采规模和合理出让年限,充分论证是否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

(十三)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申请矿业权协议出让,应提交申请协议出让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协议出让的依据、理由,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或开采项目名称、项目出资人、拟设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坐标、面积、地质矿产概况及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并附具相关论证报告及专家意见。同时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在提出探矿权协议出让申请时,应提交承诺书,承诺在确定的探矿权合理出让年限内完成地质勘查工作,探矿权范围不得分离;承诺未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和未缴清全部探矿权价款,不得转让探矿权和申请采矿权划定范围。否则,放弃协议出让的探矿权范围。

(十四)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出具的协议出让书面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协议出让的依据、理由;协议出让矿业权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论证审查情况及结论意见;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有探明矿产地(资源储量);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是否涉及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自然或文化遗产保护区、地质公园、基本农田及重要工程项目、城镇集镇等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十五)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或开采项目名称及项目出资人,协议出让的依据、理由,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是否涉及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自然或文化遗产保护区、地质公园、基本农田及重要工程项目、城镇集镇等情况。

三、其他规定

(十六)矿业权出让涉及改革创新的,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十七)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92号)废止,已有文件管理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3月18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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