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根据部下发的2014年矿产卫片执法监督图斑发现,珙县兴太铁路采石厂(以下简称“兴太采矿”)涉嫌超越矿区范围开采石灰岩资源,珙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6日正式立案调查,7月22日送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查:2013年5月—7月期间,兴太采矿在矿区范围的3.4.5号拐点附近越界开采石灰岩矿石资源。经委托四川省地质开采开发局二0二地质队测量,共计越界采矿5005吨并被作为原矿销售。经珙县发改局《关于珙县巡场区域内石灰石市场平均价格的复函》,该矿当期的原矿平均销售价为8.85元/吨,计算出兴太采矿超越矿区界外开采石灰岩收入所得为44294.25元。8月11日,珙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5条以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依法对兴太采矿超越批准矿区非法采矿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兴太采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2.没收其违法所得44294.25元;3.并处罚款10000.00元。该案已执行到位,并于8月19日结案。
案卷特点:
该案是典型矿山企业越界开采案。一是认定准确。该案中,被处罚人兴太铁路虽具有合法有效的采矿权,经卫片执法检查发现其未经批准,擅自越界开采,属于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行为,定性准确。二是取证充分。办案人员进行了细致的调查、测量、取证,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调查测量,确定非法开采的数量,经过经珙县发改局《关于珙县巡场区域内石灰石市场平均价格的复函》确定销售价格,从而合理确定其非法所得数额。三是查处到位。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执行标准》(川高法[2004]330号),构成非法采矿罪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7万元以上。本案尚未达到7万元,故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