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4年2月,邻水县城北镇罗解村7组村民卢顺红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组集体土地275.5平方米修建农家乐,所占土地均为建设用地(为其旧宅基地,由于位于地质灾害搬迁范围内,已进行搬迁安置),符合城北镇(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月28日,邻水县国土资源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并当即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3月8日,正式立案调查。4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75.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城北镇罗解村7组;2.没收在非法占用275.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书面形式交由该局处置。处罚决定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邻水县国土资源局于7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当事人仍未履行。8月18日,邻水县国土资源局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8月30日,法院受理此案,至此结案。
案卷特点:
该案系一宗典型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修建农家乐的案例。主要特点在于:一是违法主体是农村村民。在农村村民改扩建自家房屋开办农家乐的现象在农村较为普遍,但这一违法现象并未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这一案件的处罚,为今后类似案例的处罚提供了较好的办案经验。二是证据资料收集较为全面客观,证据整理分析认真细致,证据链较为完整。该案不仅询问了当事人及周边的邻居,还询问了所在地村社及乡镇人员,同时制作了现场勘界图和规划审查图,为案件的准确定性起到积极的作用。三是程序合法。2月28日,该案经邻水县国土资源局动态巡查中发现后当即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3月8日,正式立案调查,4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于8月18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月31日法院受理后正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