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长鸿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南充市长鸿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6-01-18 |  来源:执法监察局  |  分享到:

   

 

简要案情:

 

      本案当事人为“南充市长鸿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与嘉陵区花园乡铧尖沟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作协议》,将原废弃铁路和铧尖沟村老牛湾荒地租给该公司(其中原废弃铁路国有土地为铧尖沟村村委会转租自赵旭明与四川合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的土地)。2013年3月,该公司未取得任何用地手续擅自动工占用25亩(其中集体土地面积约18.92亩,均为园地)用于修建混泥土结构训练设施及板房结构多功能服务区,2014年3月建成投入使用,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国有土地上仅对原铁路废弃股道部分地面进行硬化作为进场连接道路,且未封闭,村民可自行出入,集体土地上修建了汽车驾驶培训所需的相应设施和一幢活动板房。)

经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嘉陵分局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南充市国土资源局。经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委派,嘉陵分局组织执法大队等相关股室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取证。2014年7月12日,嘉陵分局正式立案查处。在本案调查中,由于当事人提供的《土地租赁及合作协议》上,南充市嘉陵区花园乡人民政府作为监证机关签署了“同意租借”意见并加盖公章,为明确违法主体,2014年5月20日,嘉陵分局向花园乡人民政府送达了内容为“该协议的真实性作出确认”的函, 5月22日该乡复函中明确说明“协议上公章及签字不属实”。2014年6月5日,嘉陵分局将调查过程中出现的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移送嘉陵公安立案查处,同时请求对《土地租赁及合作协议》内容中花园乡签署“同意租借”意见及加盖的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并中止对该案件的调查。11月13日,嘉陵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转交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印文内容“南充市嘉陵区花园乡人民政府”的红色印章与该乡提供的样章印不同一,即协议上加盖公章为假章。嘉陵分局于11月24日对该案恢复调查,12月3日调查结束,依法向该公司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放弃其听证权利。12月11日,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嘉陵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六项第4项之规定,对长鸿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非法占用土地25元/平方米的罚款”。2015年1月7日,当事人缴纳了315340.75元罚款。1月11日,该公司与花园乡铧尖沟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解除土地租赁及合作协议的合同》, 1月12日,在南充市嘉陵区花园乡人民政府监证下,与该村委会签订了《收回土地交接协议书》, 1月23日,嘉陵分局将该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修建建筑物移交给南充市嘉陵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1月28日该案件结案。

 案卷特点:

      该案案情比较复杂,违法主体较多。本案仅选取用地方违法作为一则典型的非法占地案。一是协作配合较好。该案最初自卫片发现,由分局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市国土局。市局委派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取证、制发法律文书、下达处罚决定、依法督促执行到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违法所在地政府、嘉陵公安局积极配合,较好的践行了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二是执法主体适格。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条及《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3条之规定: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监督,该案由分局上报南充市局,市局委派分局立案查处,符合上述规定。三是案件定性准确。本案中由于该公司提供的《土地租赁及合作协议》上乡人民政府作为监证机关签署了“同意租借”意见并加盖公章,如属实,本案应定性为“非法批地”,如属伪造假章,本案应定性为“非法占地”,同时涉嫌其他违法需移交处理。本案经嘉陵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转交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该公章属伪造,乡人民政府同时出具“该协议上公章及签字不属实”的说明,故本案最终定性为“非法占地”,嘉陵公安分局对提供伪造假章的相关人员立案调查。案件定性准确。四是存在的问题。该案于2014年7月12日立案,立案前办案人员已完成了大部分取证工作,立案之后进行了证据补充及完善。同时进行了立案会审。因此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进行集体会审。这是本案需要改进的地方。另外该案违法占地既有集体土地,又有废弃的铁路用地(国有土地),由于铁路用地废弃后未及时移交给当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导致该部分土地未得到有效的监管。考虑到当事人仅对原铁路废弃股道部分的国有土地地面进行硬化作为进场连接道路,且未封闭,村民可自行出入,因此未对国有土地部分进行处罚。

 

Copyright(C) 2013--2019 dnr.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地址:成都市百卉路4号 联系电话:028-87036053 邮编:610072
技术支持: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 蜀ICP备05008406号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
网站标识码 5100000009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