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一批土地、矿产典型案件查处情况通报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一批土地、矿产典型案件查处情况通报
2016-07-19 |  来源:  |  分享到: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通报

(第20期)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7月18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按照部、厅关于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各地紧密围绕查处整改主要任务,并结合日常执法工作,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同时,各地在查处中综合运用立案查处及非立案查处措施,刚柔相济、惩教结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将一批典型案件查处情况予以公开通报。同时,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82号)规定,对于公开通报案件的办案单位及上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土地类典型案件

     (一)立案查处案件

     1.遂宁市长徵中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2014年3月,遂宁市长徵中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蓬溪县天宫堂村6组、8组集体土地,动工修建长徵中通技能培训学校一期工程考训场,实际占地33.6亩(无耕地),符合蓬溪县大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11月,蓬溪县国土资源局对遂宁市长徵中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了:“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地上新建的筑物和设施,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完毕。2015年6月,中共蓬溪县大石镇委员会给予负有责任的大石镇天宫堂村村主任杨国平党内警告处分。

     2.潘胜、潘强、王勇违法占地案。2010年3月11日,南充市顺庆区潆溪街道办事处居民潘胜、潘强、王勇等三人和共兴镇大营坝村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租用二组、三组集体土地68亩,用于园林和驾校训练场;2014年12月,潘胜等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开始动用大型机械设备,动工平整硬化场地,修建房屋,经实测,占地面积53.68亩,其中耕地面积52.75亩,林地0.08亩,其中硬化土地面积44.99亩,修建房屋占地0.92亩。

     2014年11月18日,顺庆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擅自动工平整场地的违法行为后,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当事人不听劝阻继续施工。顺庆局于2015年1月4日正式对该案立案调查,并再次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恢复土地原貌,但当事人仍然继续实施非法占地行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房屋和训练场,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2015年1月23日,顺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7日内自行拆除在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肆佰陆拾捌元伍角(小写:145468.5元)。

     处罚决定下达后,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在该案复议和诉讼期满后, 顺庆局于2015年8月5日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9月1日,顺庆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并未停止违法行为,反而继续硬化土地修建设施,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4月29日,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耕地破坏情况的鉴定意见》,认定潘胜、潘强、王勇驾校训练场占用耕地52.75亩已被破坏。目前顺庆区公安分局已受理该案并依法审查进入司法程序。

     3.肖荣发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2014年10月11日,南充市顺庆区潆溪街道办事处磨子石村村民肖荣发与潆溪街道办事处磨子石村2社、9社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用2社、9社集体土地86亩,租期20年,用于从事驾校机动车驾驶培训等业务经营开发。2015年5月,肖荣发在未办理用地手续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开始动用大型机械设备,动工平整硬化场地,修建驾校训练场。经实地勘测,该驾校训练场占用集体土地86.73亩,其中:建设用地10.1亩,农用地76.63亩;农用地分别为基本农田68.97亩,林地1.25亩,坑塘水面6.41亩。

     2015年10月15日,顺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巡查发现肖荣发擅自动工平整场地的违法行为后,对该宗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肖荣发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15日内恢复土地原貌。2015年10月19日,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2015年11月13日,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向肖荣发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73.53亩集体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3.5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3.对硬化及修建相关设施非法占地61.89亩的行为按3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合计处罚款人民币1237837.5元(大写:壹佰贰拾叁万柒仟捌佰叁拾柒圆伍角)。

     鉴于肖荣发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1月15日,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将肖荣发修建驾校训练场涉嫌犯罪案件书面并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移送至市公安局,并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关于耕地破坏情况的鉴定意见》,认定肖荣发驾校训练场占用基本农田68.97亩已被破坏。目前肖荣发已被公安机关批捕并进入司法程序。

     (二)非立案查处案件

     1.曹让华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2015年5月,自贡市贡井区莲花镇兴街居民曹让华租用原五宝镇蔡佳村小学废弃学校周边蔡佳村、堂煌村9户群众6.5亩土地用于驾校培训基地训练和绿化用地,租地年限11年,自2015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租用费用每亩每年600元,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支付给农民,每年赔偿青苗费,土地复耕费每亩1500元交生产社统管复耕。协议签订后,曹让华于2015年7月份开始动工建设,至案发时已修建完毕并投入使用。经勘测,该项目实际违法占地面积3.46亩,其中耕地面积3.46亩,用地范围属于基本农田,不符合五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贡井区国土资源局发现曹让华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开展驾校训练业务行为后,及时进行了制止、调查、核实、取证工作,责令曹让华整改复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在当地政府及区国土资源局的指导、监督下,业主自行完成了复垦,并已通过市级相关部门实地验收。

     2.启航家具厂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2014年5月,启航家具厂未经批准占用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严石村2组1.7亩基本农田建堆场、建房。2015年12月4日,广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巡查发现后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启航家具厂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16年1月该厂已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3.黄羊四季电站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2015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发现黄羊四季电子违法占用绵阳市平武县水晶镇水晶村基本农田1.2亩,建成10间临时板房。平武县国土资源局对用地业主作了大量工作后,由用地业主自行拆除。目前,已经完成了地面建筑物拆除工作。

     4.钟远聪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自2015年6月起,钟远聪开始在内江市东兴区新店乡豆芽村一组集体土地上临时堆放建材。截至2016年6月,共占用土地0.8亩,均为基本农田0.8亩,未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且未破坏耕作层。2015年11月,内江市东兴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巡查发现其占地行为,立即向其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占地行为。鉴于当事人未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且未破坏耕作层,违法程度相对较轻,故采取非立案查处方式,责令当事人自行组织实施复耕。同时,为严格确保该宗违法用地切实查处整改到位,东兴分局于2016年3月函告新店乡人民政府,由当地政府及时组织并督促实施复耕到位。

     5.郑远贵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2015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发现乐山市峨眉山市符溪镇友谊村村民郑远贵非法占用友谊村4组集体土地搭建彩钢棚(内部地面硬化),经核查,该用地面积1.4亩,均为基本农田,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该案基本情况核实清楚后,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会同符溪镇政府领导要求当事人自行整改到位,恢复土地原貌,并多次找违法当事人郑远贵做工作,宣传政策。通过宣传教育,郑远贵表示愿意配合政府工作,目前已主动拆除了搭建的彩钢棚,并用挖掘机对墙体、地面进行了拆除,恢复了土地原貌。

     6.白果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2015年9月,西充县东岱乡源水垭村村民白果,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水垭村四组集体土地修建空坝和游泳池,实际占地1.1亩,均为基本农田。2015年10月,西充县国土资源局双凤管理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2015年12月,西充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当事人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6年2月,当事人白果自行拆除了相关设施,目前已恢复了土地原状。

     7.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华福双三有限公司驻珙县巡场镇,该公司营盘山石灰岩采石场位于珙县巡场镇白岩村、珙泉镇坝底村,于2011年12月28日取得宜宾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生产规模为45.00万吨/年,有效期限自2011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8日,允许开采深度由+700米至+640米标高,由5个拐点予以圈定。华福双三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巡场镇白岩村4社占用林地开采水泥用石灰岩。2015年度土地卫片发现该宗采矿用地,图斑面积65.8亩,珙县局向华福双三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因占用土地均为林地,珙县巡场镇国土资源所根据《珙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珙府函〔2011〕62号)精神,书面函告珙县巡场镇林业工作站,华福双三有限公司在巡场镇白岩村4社有涉嫌违法占用林地采矿的行为,要求其加强监管。珙县巡场镇林业工作站书面回复:珙县森林公安局已于2015年7月立案侦查。珙县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3日判决华福双三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何祥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邓增全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8.王小平、孙建辉等5人违法占地案。2015年6月,村民王小平、孙建辉等5人向康坪村村委会提出申请在康坪村四组修建养猪场。2015年7月,王小平、孙建辉等5人与康坪村四社5户农户达成口头协议,租用集体土地约10亩建养猪场,租期为30年,租金450元/亩.年(已支付5年租金)。随后,王小平、孙建辉等5人向板庙镇人民政府和板庙镇国土资源所口头申请在租用的土地上修建养猪场,经板庙镇国土所现场踏勘后,发现拟选址处属于基本农田,且位于场镇人畜饮水取水点上游,影响人畜饮水安全,板庙镇人民政府要求王小平、孙建辉等5人另行选址。2015年7月16日,王小平、孙建辉等5人未经同意即擅自动工修建养猪场。

     王小平、孙建辉等5人动工建设后,平昌县板庙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制止无果。2015年8月14日,平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到场调查,经测量,实际占地10亩,其中耕地7.17亩(基本农田3.95亩),随即向王小平、孙建辉等5人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8月18日,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将王小平、孙建辉等5人违法占地情况函告板庙镇人民政府,要求板庙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要求履行查处整改义务。板庙镇人民政府庚即组织力量制止王小平、孙建辉等5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养猪场的行为; 8月20日,板庙镇人民政府对王小平、孙建辉等5人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要求拆除违法设施并继续强行施工。9月6日,板庙镇人民政府将相关情况报告平昌县人民政府,平昌县人民政府责令平昌县城乡综合执法大队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王小平、孙建辉等5人违法建设的设施强制拆除; 9月16日,平昌县城乡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王小平、孙建辉等5人违法修建的设施进行了强制拆除。板庙镇人民政府对该宗地进行了复耕。2016年5月11日,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已组织验收组到现场对该宗地复耕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意见。

     二、矿产类典型案件

     (一)蒋运刚、蒋伟、郑树友、钱金财等无证开采煤炭资源涉嫌犯罪案

     2016年3月24日晚20时许,攀枝花市公安局、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联合行动,查获一起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花山村新花山组太平南路转盘公路边一洗煤厂建筑物内实施的私挖盗采煤炭资源活动,现场控制参与非法采煤作业人员12人;挡获和收缴小型客车1辆、两轮摩托车8辆、四桥货车1辆、大型装载机1台、氧气瓶4个、柴油6桶、手推车1部、切割机1台、电焊机1台和非法采出的煤炭约6吨等涉案工具、设备及物品。

     案件初步侦查表明,自2016年2月17日至2016年3月24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蒋运刚、蒋伟等在明知政府明令禁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闲散人员约20人擅自在攀枝花市宝鼎矿区太平场(Ⅴ)井田一口无证矿井内开采煤炭资源。犯罪嫌疑人采用电镐(锤)、挖锄、铁锹、手推车等工具,自2016年2月17日以来采取白天挖掘巷道、夜晚至次日6时采煤和搬运装车外运的方式持续实施非法采矿活动。经四川华胜地矿勘测有限责任公司实测调查:非法采矿动用的煤炭资源储量为4802吨;非法采矿造成破坏的煤炭资源储量为15106吨。所采煤层为攀枝花宝鼎矿区8#煤层,煤炭工业牌号为炼焦用煤(焦煤)。依据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攀仁价认〔2016〕32号)认证:2016年2月17日至2016年3月24日攀枝花市仁和区焦煤(原煤)市场销售平均价格为290元/吨;初步估算,犯罪嫌疑人蒋运刚、蒋伟等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5773320.00元,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修改的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已委托仁和区分局将此非法开采煤炭资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立案侦查。

     (二)高县永洲采石厂越界开采案

高县永洲采石厂位于高县文江镇大桥村,投资人为杨永贵,经济类型属私营独资企业,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深度为550米至525米标高。2014年6月至12月期间,高县永洲采石厂未经批准,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在已划定的矿区范围平面内, 525米标高以下越界开采。

     2015年审查高县永洲采石厂2014年度矿山储量年报资料时,发现该厂涉嫌越界开采。2015年9月18日,高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立案。2015年10月,经宜宾智高矿产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测算,越界开采动用储量3690吨。2015年12月3日,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高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高县永洲采石厂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0324.42元;对高县永洲采石厂越界采矿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目前,行政处罚事项已已执行到位并结案。

     (三)四川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越界开采案

     四川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王鑫,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大理岩矿山开采,石类粉体材料,大理石板材系列,工艺雕塑加工、销售。2010年12月22日,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重新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8002010127130092404,有效期限:五年零五月,自2010年12月22日至2016年5月22日,生产规模:0.8万立方米/年,采矿方式:露天开采,矿区面积:0.0253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1540米至1440米标高。

     2016年4月,石棉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四川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越界采矿行为。石棉县国土资源局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委托成都新生代矿业有限公司实地测量:该矿山2015年按雅安市安监局要求建设安全平台,主要对2号安全平台进行了拓展,而安全平台处于采矿许可证范围外,在拓展过程中综合利用了大理石矿1620吨。5月9日,石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四川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发《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矿山随即停止了生产。5月10日,石棉县国土资源局正式立案。由于石棉县物价局无法出具2015年该县大理石矿的平均价格,石棉县国土资源局采用选取三家石棉县同类矿山企业大理石矿的价格进行了比较,分别是四川省石棉县恒达粉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35元/吨、四川贡嘎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给石棉县玉润重钙有限公司27.5元/吨、四川贡嘎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给汉源县运峰粉体有限公司25.6元/吨、石棉县开全大理石矿厂出售给荥经经河钙粉有限公司35元/吨,得出2015年石棉县大理石矿的平均价格为30.8元/吨,由此计算出四川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出1620吨大理石矿的违法所得为49896元。5月18日,石棉县国土资源局向四川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回石棉县新民乡飞水岩大理石矿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2.没收越界采出的1620吨大理石矿的违法所得共计49896元(大写:肆万玖仟捌佰玖拾陆圆整),并处以12474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壹万贰仟肆佰柒拾肆圆整),合计罚没款62370元(大写:陆万贰仟叁佰柒拾圆整)。目前,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完毕并结案。

     (四)会理县华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越界开采案

     会理县华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号码:C5134252009057130015179;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0.6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088平方公理;组织机构代码:59754910-X,法定代表人:张文友;身份证号:513425197710160417。该公司于2015年底开始越界开采建筑用砂石,越界开采点位于会理县果元乡热水村4组。经281地质队勘查:该公司采剥现场实际位置越出采矿权范围东面60米,采剥矿种为建筑用砂石,越界开采建筑用砂石9490.215立方米。

     会理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华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于2016年3月25日向其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如下处罚:一是责令停止越界开采违法行为,退回经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二是没收非法采出的建筑用砂石9490.215立方米,参照《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会理县2015年度建筑用砂石销售价格为6.5元/立方米,折合人民币陆万壹仟陆佰捌拾陆元整(¥:61686.00元);三是依法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贰拾壹元零五角(¥:15421.50元)。目前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完毕并结案。

     请各单位认真借鉴学习其他地区执法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妥善运用各种执法措施,做到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要严明法纪、坚决查处,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对于情节轻微、存在主动整改可能的违法行为,可在确保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的基础上,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降低执法难度,实现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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