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省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13号提案答复的函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省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1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6-07-18 |  来源: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  分享到:

省工商联:

  您提出的《关于为企业历史遗留项目用地产权“解锁”的建议》(政协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13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提案反映:“在推进企业产转进程中,为促进产转项目尽快达产增效,政府部门往往采取让企业‘先上船后买票’(即口头或书面承诺由企业先行动工建设,后期政府部门为项目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的方式推进项目建设。有了政府的承诺,企业大赶快上,很快就完成了项目建设。由于上级政府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要求净地出让,政策的变化让急需政府部门完善的用地手续成了谁也不愿接的‘皮球’,久久得不到落实。据了解,在川域内就有近3000亩这样的现代服务业类商业项目至今未拿到政府部门应完善的用地手续。”

  提案认为:目前这些商业项目未能完善用地手续的主要“症结”在于新出台政策要求净地出让的阻碍。

  提案建议:“对这些商业项目以特殊历史遗留问题进行特事特办,只要项目的建筑质量达标,符合用地规划,就参照项目动工之时或者当前该项目相邻土地国土出让价完成土地出让,还项目以合法身份。”

经电话与提案联系人蒋一锋同志沟通,提案中反映的土地在取得合法手续前已经完成了项目建设。提案人建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如果不能依法解决,请求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释。

  二、对该提案的答复意见

  我厅不能支持提案中的建议意见。理由如下:

  (一)该提案中的建议意见不符合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强化对土地执法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因此,提案中反映的需要完善手续的商业项目用地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前完成项目建设属于违法用地。这些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和处置都不受净地出让政策的影响。把这些违法用地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特事特办完善用地手续还项目以合法身份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该提案中的建议意见缺乏可操作性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提案中建议“对这些商业项目以特殊历史遗留问题进行特事特办,只要项目的建筑质量达标,符合用地规划,就参照项目动工之时或者当前该项目相邻土地国土出让价完成土地出让,还项目以合法身份。”这种处理方式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果出现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也不能合法合理实施。

  2、全省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尤其是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每年都要接受国家层面的例行督察和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如果对提案中反映的问题按照提案建议意见予以处置,此口子一开,会对全省甚至周边省、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国土资源部不会同意这种做法,将产生严重后果。因此,提案中的建议意见缺乏可操作性。

  综上,提案中的建议意见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建设法治国土,不利于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因此我厅不能支持。感谢您对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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