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省12届人大4次会议第337号建议答复的函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省12届人大4次会议第337号建议答复的函
2016-05-04 |  来源:厅办公室  |  分享到:

  

   

 

                           川国土资办理〔2016〕39号

   

 

  黎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解决农村确权相关问题指导意见的建议》(第33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 关于建议中第(一)条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第26号)、《国土资源部 中共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拟于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等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有关土地确权文件,制定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对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面积以及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省人多地少,从人均耕地看,从1996年(省统计年鉴户籍人口8215.4万)的1.21亩降到2009年(省统计年鉴户籍人口8984.7万)的1.12亩,低于全国人均耕地1.52亩,明显低于世界人均耕地3.38亩水平。随着人口继续增长,人均耕地还将继续下降,耕地资源约束更加趋紧。为此《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2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的规定。目前法规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只能是20至30平方米;对农村附属设施面积没有明确的规定。   

  农村确权情况复杂,普遍存在 “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占等问题,国土资源部正在对《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第26号)进行修改,待国土资源部修改意见出台后,我们将充分考虑您提出的建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提出更明确的规定便于各地掌握,进一步做好农村确权工作。

  二、关于建议中第(二)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由此可见,以书面形式放弃承包地的农户不再确权,不享受相应权益;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按法律规定也不再享受承包经营权。对于仍在农村的农户按照《关于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政策界限的通知》(川农业[2013]46号)规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严格以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切实做到不得借机打乱原承包关系重新调整,不得非法收回农民承包地,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加重农民负担,稳妥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三、关于建议中的第(三)条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承包后依法确权,并享受相应的土地权益。

  四、关于建议中第(四)点

  根据《关于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政策界限的通知》(川农业[2013]46号)规定,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是确权登记的政策底线。严格以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切实做到不得借机打乱原承包关系重新调整,不得非法收回农民承包地,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加重农民负担,稳妥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因此对于代耕代种的情况,承包关系并没有发生关系,承包经营权应确权给原农户。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以前代缴的税费问题可双方协商。

  五、关于建议第(五)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由此可见,只有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户口的才能收回承包地。

  六、关于建议第(六)点

  “省上相关项目资金安排时,应将其纳入投资成本考虑”建议。目前,对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项目,相关的征地拆迁费用已纳入了项目成本;对未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各类涉农项目,省级资金主要采取奖补方式予以支持,建议市县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统筹考虑省级资金、地方资金和农户自筹资金的使用问题,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不断改善。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一项民生工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组织和实施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意义重大。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在下一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土地确权登记的有关政策,做好相关工作,使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更加保障。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希望继续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给予关心、支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4月21日 

  (联系人:徐晓清;电话:028-87036093)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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